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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27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环发〔2018〕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19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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