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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1〕11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1〕113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

  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园林绿化局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4月21日

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 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实行市、区、乡镇三级监管、专业养护。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以下简称乡镇部门)具体承担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养护经营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检查标准等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平原生态林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单位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新型集体林场编制平原生态林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养护经营计划即年度养护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验收考核,做好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乡镇部门在区园林绿化局的指导下,组织养护单位编制乡镇平原生态林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和以养护单位为管理单元的年度养护经营计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九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由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鼓励组建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区级或者乡镇级新型集体林场开展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工作。未成立新型集体林场的,除已组建的区、镇级养护公司或者相应的园林绿化事业单位承担养护经营外,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实行养护经营招标投标的,严禁分包、转包行为。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或乡镇部门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养护经营合同和养护经营责任书,明确各年度主要养护经营措施和养护经营的工程量。养护经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条 养护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应当配备相应林木养护经营等设施设备;原则上养护范围应不低于1000亩、人均养护面积不超过40亩,每300-500亩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巡护员;本地就业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优先保障本地低收入家庭成员绿岗就业,并按相关规定落实社保政策。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年度养护计划和各种自然灾害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填报养护日志,规范采购养护物资设备,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台账,合理使用养护资金,有计划地开展生态林分级分类养护与抚育经营、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及时处理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林地整洁、树木生长健康、林相景观优美。

  第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乡镇部门及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养护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专业技术培训,参加养护经营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培训。可以聘请第三方开展养护资金绩效评价、森林质量评估、资源监测、巡查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等专业性和管理性工作。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乡镇部门应当以区、镇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上组织养护单位编制全乡镇平原生态林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方向、培育目标、年度任务措施和工程量。平原生态林中长期养护经营方案应当经区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四条 平原生态林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林木资源、生物多样性、经营管理等现状情况;经营原则、经营目标、功能区划、经营类型与措施等经营方向;土壤管理、森林培育、林分结构调整、林木移伐、改造提升、林下经济与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实施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资金管理;组织制度、技术支撑、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养护经营期内,经营措施如有重大变更应当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依据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培育方向和全周期经营过程表,结合工作月历和年度气候预测等,养护单位应当编制并在网络平台填报年度养护经营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具体养护经营措施和工程量,逐级审核后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于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六条 养护经营中凡涉及林木移伐、过熟林改造、林分结构调整和景观功能提升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移伐手续。

第四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区域位置和主导功能,平原生态林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以保持水土、丰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容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为主导功能的生态涵养型。

  (二)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滞尘降噪、净化空气和为鸟类、小动物迁徙提供通道为主导功能的生态廊道型。

  (三)以为市民提供生态休闲游憩、体育拓展、科普宣传空间为主导功能的景观游憩型。

  (四)以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当地居民绿岗就业为主导功能的综合利用型。

  第十八条 根据林分结构配置、林相效果、养护经营强度或者相关政策标准,将不同类型平原生态林划分等级,实行差异化投入。生态涵养型可以分为一、二、三级;生态廊道型可以分为一、二、三级;景观游憩型可以分为一、二级;综合利用型可以分为二、三级。二级养护总面积约占60%。具体分级分类要求参照《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技术规范(2020修订)》(京绿办发〔2020〕267号)执行。

  第十九条 养护经营补助资金按全市统一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担并实行区域统筹,通过平衡区域内一级、三级养护资金,提高一级养护经营强度,确保村头片林、困难立地、交通干道节点、特殊林种等重点地块养护资金得到保证。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级别的养护经营资金标准,每年可以对养护经营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养护经营措施

  第二十条 栽植5年以内的平原生态林以养护为主,重点是提高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栽植5-10年的平原生态林应当从养护向抚育经营过渡,合理调整林分密度,促进林木健康生长;栽植10年以上的平原生态林以抚育经营为主,促进群落自然演替,培育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养护经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林地人畜为害、自然灾害、监测有害生物为害和生物多样性等林地巡查看护工作;林地保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草荒治理、设施维护、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常规性养护工作;补植补造、整形修剪、抹芽除蘖、松土浇水、施肥追肥、土壤改良、地被种植等养护工作;疏密移伐、结构调整、抚育更新、改造提升、雨洪利用、林地资源多功能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育小区建设等抚育经营工作;火灾、水灾、风灾、干旱、冻害、冰雹、冻雪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土壤改良、肥水利用、节水灌溉、废弃物综合利用、适生树种引种、生物多样性恢复等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不同类型、级别养护经营标准参照《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技术规范(2020修订)》(京绿办发〔2020〕267号)。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平原生态林林分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京绿办发〔2020〕188号),科学合理开展林分结构调整工作。林分结构调整应当以培育长寿、高大乔木为主要经营方向,以培育冠型优美、长势健康的目标树为核心,以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为重要内容,通过科学修剪、疏密移伐、去弱留强、保补并重、促进更新等,优化林分结构、修复退化林、经营过熟林,确保林分密度适宜、针阔乔灌混交自然,逐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承载力。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科学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60号),在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响树木健康生长和森林生态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科学、规范、有序、适度开展林下种植、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休闲游憩、科普教育、林产品采集等非木质资源林下经济活动。发展林下经济应当制定林下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林下经济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报区园林绿化局。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和乡镇部门应当每年按照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养护经营计划,开展养护经营措施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市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区级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每半年考核一次,乡镇级每月巡查督导一次。第三方协助检查和社会监督结果可以作为检查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养护经营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度,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林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方案措施落实、养护经营成效、技术培训、农民就业、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使用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其中档案管理包括养护移交、地块信息库、招投标资料、养护经营合同、养护经营责任书、森林经营方案、年度养护经营计划、林地变更方案申请及批复、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物资购置及使用记录、灾害应急记录、养护日志、巡查记录、自查报告、整改报告、工作总结、信息宣传、技术培训及相关影像资料等纸质或电子档案保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将考核结果与养护经费挂钩。对养护经营措施不到位和林下经济经营不善的地块,要求养护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扣减相应养护资金;被通报达到3次的养护单位纳入市级养护单位黑名单,并追缴当年养护资金;对出现林地侵占、秋冬季节旋耕、使用除草剂、使用禁用农药或不当使用限用农药、捕猎野生动物、林地不当用火、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养护不到位的,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京绿办发〔2019〕137号)同时给予扣分;对养护经营水平未达到相应级别的地块给予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巡查、检查考核制度,加强林木养护经营质量监督管理。通过研究制定养护经营管理差异化投入机制和奖惩措施,加强养护单位的季度、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参考,推进建立可持续的长效运营机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单位每年应当对平原生态林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更新,根据实际核定养护范围、面积,测算养护资金,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基础信息数据库、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需求报市园林绿化局,确保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巡查看护、林地保洁、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与监测、科普宣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生产资料购置、方案编制、技术培训与咨询、相关技术研究与开发等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列支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主要用于资源管理、检查考核、技术咨询、业务培训、第三方协助监管、信息宣传、档案管理、林地勘察与信息维护等管理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平原生态林养护资金使用程序,按照工程量完成进度分阶段拨付养护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和使用效益。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养护资金,不得拖欠养护工人工资。

  第三十二条 养护单位资金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详细记录资金到位与人工、机械、材料资金支出情况,分类归档各项支出原始凭证,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按照全流程管理和追踪问效原则,加强养护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养护资金质量效果评价机制,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决算和季度资金收支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以3年为周期的养护资金投入评估与调整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本区本部门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京绿造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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