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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环发〔2003〕33号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环发〔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02年11月发布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等四项标准,并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实施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

  1.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中型式核准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凡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车型或发动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我局核准公布的车型和发动机型不得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

  2.自2003年9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中型式核准试验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3.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我局将依据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报送的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定期地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进行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

  对于不能通过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环保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关于实施《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

  1.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标准中型式核准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我局核准公布的车型不得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

  2.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轻便摩托车还必须符合《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我局将依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报送的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定期地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进行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

  对于不能通过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环保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根据《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核准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环办函〔2002〕233号),上述四项标准的申报工作由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我局将适时向各地环保部门通知排放审核合格的车型,各地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

  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地所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为排放达标车型。

  四、凡拟依据上述四项标准定型的机动车型或发动机型,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对所检测新定型的机动车型或发动机型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同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测报告备案。

  五、自2003年7月1日起,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在用车检查试验排放限值的要求。不符合标准中有关规定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道路抽测,并加强对该类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与维护保养的管理。

  对符合《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予以强制报废。

环保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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