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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 京政发〔202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

京政发〔20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北京市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

  供水是城市生命线工程,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推动首都供水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城乡供水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水源安全可靠、设施功能完善、水质洁净达标、用水集约节约、运营专业规范、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完善的水源保护体系、多水源保障体系、公共供水设施体系、专业化运营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高品质饮用水的需求,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突出重点。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统筹存量提升和增量建设,加快补强城镇地区供水保障弱项、补齐农村地区供水安全短板,推动城乡供水融合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地形地貌和水资源自然特征,采取“城带村”“镇带村”等方式加快推进平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采取水源置换、标准化改造、扩建增容等方式提升山区供水保障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镇村落实、部门监管、专业机构运营的责任体系,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合力。

  坚持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加大市、区资金支持力度,细化完善建设和运营支持政策,健全计量付费机制,规范设施维护和服务标准,促进城乡供水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市、区、乡镇、村四级水源保护体系全面建立,本地地表水地下水与外调水、常规水源与应急水源实现互联互济,水源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城乡的供水设施体系基本建成,总供水能力提高到1000万立方米/日以上,重点地区供水安全系数达到13以上,城乡供水一体化率提升到85%以上(中心城区及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的宋庄镇、台湖镇、张家湾镇,其他平原区,分别提升到95%、75%和70%以上),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8%;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入户智能远传水表安装和农村地区用水计量收费基本实现全覆盖,专业化供水运营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供水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全面建成,供水监管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完善城乡供水设施体系

  (一)加快补强中心城区供水弱项

  1.继续扩大南水北调水覆盖范围。完善“一环、两脉、九厂、多点”的输水和供水设施布局,建成海淀区温泉水厂、丰台区河西第二水厂及河西第三水厂,新增供水能力35万立方米/日,强化中心城区外围地区供水保障。(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供水管网建设。新建(改建)供水管线110公里,完成43个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任务;通过建设调压设施、改造村庄内部配水管网等方式,将33个行政村纳入中心城区公共供水范围。(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供水管线隐患治理。结合管网消隐改造工程和城市道路建设,完成老旧供水管线消隐改造300公里,首都功能核心区供水管线隐患治理任务全部完成。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稳步推进住宅小区内部庭院供水管线、楼内立管改造,提升“最后一公里”供水水质。(东城区政府、西城区政府、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构建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供水设施体系

  1.加快城市副中心供水设施建设。建成南水北调通州水厂(二期),新增供水能力2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建)供水管线100公里,完成17个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任务。(通州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完善城市副中心拓展区供水设施布局。新建(改建)供水管线30公里,逐步将南水北调通州水厂、亦庄水厂的供水范围扩展至通州区宋庄镇、台湖镇、张家湾镇等重点区域;推进通州区永乐店镇、漷县镇、于家务乡、西集镇等乡镇集中供水厂建设或提标改造,适度扩大乡镇集中供水厂供水范围,提升通州区东部、南部供水保障能力。(通州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平原新城供水设施体系

  建成昌平区地表水厂,新增供水能力15万立方米/日;推进房山区丁家洼水厂和良乡镇中心区供水厂、顺义区地表水厂、大兴区黄村水厂(二期)和大兴国际机场水厂建设。新建(改建)供水管线45公里,逐步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加快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各有关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通知责任单位中未具体列名的区政府,如涉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事项,均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四)强化巩固其他城镇地区供水设施体系

  建成门头沟区门城水厂,新增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日;加快推进门头沟区军庄镇供水厂和落坡岭供水厂、房山区河北镇供水厂、顺义区杨镇供水厂和龙湾屯镇供水厂、昌平区响潭供水厂和兴寿水厂、怀柔区地表水厂、密云区不老屯镇供水厂和巨各庄镇供水厂及新城子镇地表水厂、延庆区平原地表水厂(二期)建设。新建(改建)供水管线225公里,推进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五)优化提升其他农村地区供水设施体系

  1.逐步扩大城乡公共供水向农村地区延伸,采取“城带村”“镇带村”方式,将公共供水管网周边100个行政村纳入供水覆盖范围。(市水务局牵头,各有关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对暂不具备纳入公共供水范围条件的行政村,分批实施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完成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300处。对受原生地质条件影响水质不达标的行政村,采取水源置换、配备净化设备设施等方式解决水质问题;对水源保障不足的行政村,采取更新水源井、修建调蓄设施、异地搬迁等方式,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完善水源保护体系

  科学划定市、区、乡镇、村四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标准,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目录管理制度,健全水源地保护技术规程,加强对各区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有关区政府配合)

  各区政府要制定并动态更新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目录,全面完成区、乡镇、村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深入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动态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明确保护责任、内容、标准,建设水源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定期开展水源水质检测。督促指导乡镇政府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做好乡镇级、村级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将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落实水源保护巡查管护责任。(各区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

四、加快建立专业化供水运营服务体系

  对于中心城区及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的宋庄镇、台湖镇、张家湾镇,进一步完善供水厂互济与管网互联、市区水务部门分级监管、市自来水集团专业化运营服务的供水保障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各有关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对于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构建专业化运营服务体系,明确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与服务质量,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委托专业运营服务企业或组建专业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专业运营机构)方式,实现城市公共供水和乡镇公共供水设施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在符合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对农村地区供水设施进行专业化维护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供水监管体系

  (一)完善供水水质监督体系

  督促专业运营机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开展水质日常检测分析,确保供水达到饮用水标准。各区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原水特点、供水设施和服务范围等,建立从源头到水龙头的水质检测制度,实现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全覆盖。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乡镇、村,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方式,建立水质日常检测机制。(各区政府负责)

  加强水质监督,完善水质检测结果共享和问题通报机制,建立风险快速发现和处置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供水运营服务质量监管

  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行为规范,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水质达标率、供水管网漏损率、抢修及时率、维修维护效能以及用户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专业运营机构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运营补贴等的重要依据。(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配合)

  (三)强化信息化监管

  大力提升供水全过程智能感知水平。规模以上供水厂水量水质水压在线监测、全市非居民用水和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居民用水智能远传水表安装基本实现全覆盖,平原新城居民用水智能远传水表安装率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村同步提升入户智能远传水表安装率。(市水务局牵头,各区政府、市自来水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供水管理制度建设

  推动出台北京市供水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供水行业标准体系。健全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供水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核销完成公共供水替代的行政村和住宅小区(社会单位)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对相应地下水取水井实施封存或封填处置;因有其他合法用途确需保留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手续。(各有关区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自来水集团配合)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政策

  1.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新建(改建)供水厂及供水管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50%、市自来水集团自筹解决50%;征地拆迁费用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所需的公共供水管线建设、住宅小区内部庭院供水管线改造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50%、市自来水集团自筹解决50%;社会单位内部庭院供水管线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自筹解决;二次供水设施及楼内立管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或所在地区政府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的宋庄镇、台湖镇、张家湾镇新建(改建)供水厂及供水管线建设、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投资建设支持政策与中心城区一致。城市副中心拓展区的其他地区实施上述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70%,剩余部分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费用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其他地区。新建(改建)供水厂及供水管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地区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其中,生态涵养区为90%,房山区平原区、顺义区、昌平区平原区、大兴区为70%,剩余部分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费用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自建设施供水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置换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资金及运营经费政策

  1.山区。山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资金由市级财政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支持比例为70%,房山区山区和昌平区山区支持比例为60%,剩余部分改造资金和征地拆迁费用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市财政局、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对达到规范化标准和考核要求的山区村庄供水站,市级财政按照每村每年10万元基数实行差别化运营经费补贴。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的山区行政村补贴比例为70%,房山区和昌平区的山区行政村补贴比例为60%。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供水站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制定山区供水设施规范化考核及运营经费补贴管理办法,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平原区。平原区村庄供水站标准化改造资金及运营经费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农村地区供水计量收费制度

  按照“全计量、全收费”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水价及收费方式。对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地区用水价格,根据不同区域农村居民和单位承受能力,参照现行城镇地区居民水价确定;对具备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应实行相应水价制度;对由于价格不到位造成运营亏损的,各有关区政府要建立补贴机制,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营。(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市统筹、区主责的工作体制,成立市级供水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供水高质量发展工作,成员单位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专班下设深化改革组、规划指导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负责加强对各区政府和市自来水集团的服务指导;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区级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供水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强化监督考核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将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专班办公室。市级专班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市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市总河长令,强化监督考核。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社会共治

  广泛开展供水设施保护、节约用水、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强化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激发市民群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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