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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2〕270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首都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修订完成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11月13日

  (联系人:宋学民;联系电话:84236529)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区园林绿化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设立市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重点及跨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区园林绿化部门设立或者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园林绿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对涉及植物成活要素、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绿化种植、园林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园林铺地、园林给排水、园林用电等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10日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文件;

  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当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当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当达到95%以上,草坪或者地被覆盖率应当达到100%。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因设计单位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改变导致现场拆改、返工并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设计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绿化苗木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及时签发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通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设计(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设计相关检查,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从事绿化种植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以及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资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项目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进行抽样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提交。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汇总、分析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纳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计入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京绿城发〔2010〕16号)同时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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