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

  各区科技、经信、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现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要求,为做好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围绕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培训信息公开化、培训项目目录化、培训评价即时化、培训资源集成化、资金使用有效化的要求,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企业、人才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力争在短时间内,在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科技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高精尖产业形成新的优势人才群体,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培训的形式

  包含企业组织的培训和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两类。

  1.企业组织的培训。是指企业为提高研发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组织职工开展的内部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在具有专业优势的国家或地区,委托大学或专业机构开展培训。每班次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2.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是指高精尖产业专业领域的人才为提升个人技能水平,自愿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的以就业和转岗为目的的技能提升培训。

  (二)企业

  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为在本市注册,符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版)》中的行业类别,且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相关资质或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对于未盈利的投入期企业,其研发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的50%以上,且应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三)人才

  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的,应与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自主在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参加培训后,被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录用,并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三、工作机制

  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高精尖产业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资金审核,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在培训工作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使用市场化、专业化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和工作保障。市科委负责人工智能(含区块链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和科技服务业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次。

四、目录建立和管理

  围绕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并公布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含课程和课时)和培训机构目录;分产业组建专家委员会,对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进行评估。

  (一)培训项目目录

  以企业和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培训项目,建立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其中应包含具体课程内容和课时要求,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课时数应不少于4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企业可依据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子项目。

  企业和人才参加目录中的培训项目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机构目录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社会提供培训服务,在业界有较好的声誉,有3年以上的专业培训经验、雄厚的师资、成熟的课程、稳定的办学场所,且经其培训的学员能够被本市知名企业录用。通过机构申请、专家委员会评估、公示、发布等程序,拟定培训机构目录。对于能够从境外引进师资的,优先考虑。

  列入目录的机构方可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人才到列入目录的机构进行培训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三)评估

  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培训项目目录(含课程和课时)和培训机构评估机制,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可定期补充。

五、培训的绩效管理

  各企业、培训机构应重视绩效管理,切实发挥好培训的作用,达到提升专业人员技术技能的目标。在组织培训前,须结合本企业或受托企业实际,制定培训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培训人数、课程、聘用师资、预期目标、考核方式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了解满意度。绩效目标将作为管理部门对企业培训项目考核的依据。

  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相关考核结果说明。

六、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补贴标准

  对于高精尖产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且经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补贴。采取后补贴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和年度内培训人次分档、限额进行补贴:

  1.规上企业。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内培训2000及以上人次的,补贴上限为8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0-20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600万元;年度内培训500-10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4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5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人次以下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规下及成长型企业。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个人补贴标准

  对于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且培训后在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3次,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同一培训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为:

  1.师资费。指培训师的讲课费、课程开发费、教材开发费、课件制作费、教师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培训师包括本单位职工。

  2.培训所需设备设施、软件、网络培训账号等购置费。

  3.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资料费。

  4.培训场地费(利用自有办公场地除外)。

  5.支付给受托关联企业、院校、第三方教育机构的培训费用。

  6.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7.个人因工作需要参加社会培训,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交纳的报名费、注册费、学费、教材费、考试费、评审费等。

  以上培训总费用依照资金用途核定。

七、补贴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和审批程序

  企业组织的培训,申报主体为本企业;个人参加的培训,申报主体为所在企业。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企业向所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或经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5日前,当季度未申报的可在下季度末月5日前申报。

  2.各区初审。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是否同意补贴及补贴额度)报市科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市级部门审批。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初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提出补贴意见。

  4.公示。对拟给予补贴的企业或个人在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培训内容、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5.报送用款申请。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拟补贴资金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下达通知。下达通知,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7.资金拨付。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其中个人奖励补贴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发放至个人。

  8.境外培训。对企业组织的境外培训,需事先向市科委(市外专局)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境外培训遵守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各项规定。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不适用境外培训的补贴申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组织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培训人员名册及考勤表、视频、照片、支出票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绩效说明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还需提供支出明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1至5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须提供委托培训协议,包括预算、培训预期目标、课程计划、师资、结业考核方式等内容。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参加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发票、考核结果、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由本人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质量监督检查

  (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考核绩效指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三)加大培训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督导评价,保障资金效益。

  (四)建立培训补贴抽查机制。对企业组织的培训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参训个人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终止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九、违规违纪处理

  (一)对以虚假培训方式冒领、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抽查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冒领、套取或骗取资金予以追回。骗取补贴企业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且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三)各级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违纪,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鼓励企业和人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培训方式,开展或参加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

  1.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内部培训。

  2.对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员的人才,支持其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实现转岗就业。

  3.对参与疫情防控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精准稳妥有序启动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

  5.疫情防控期间补贴资金可按月申请拨付。

  (二)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开展的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1〕13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3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2〕32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 文旅非遗发〔2023〕2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23〕6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2年12月2日)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办牧〔2023〕7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关键字
 关键字
  高精尖  培训  补贴  产业  技能  提升  实施  北京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项目揭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结果的公示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1〕8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高精尖产业投资推进制造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21〕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京政发〔2021〕21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实施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科专发〔2020〕15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7〕38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虚拟地址开公司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北京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延庆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西城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

   虚拟办公室注册公司

 北京虚拟办公室

 延庆虚拟办公室

 西城虚拟办公室

 通州虚拟办公室

 顺义虚拟办公室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

   工位出租

 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CDD创意港·嘉悦广场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西红门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天宫院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

   信息浏览

 关于公布2022年“非遗工坊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旅非遗发〔202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金〔2023〕2号

 关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发〔202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和2022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 民办函〔2023〕4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0〕3号




服务与支持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业务洽谈:010-61256989  

微信扫码洽谈

 

虚拟办公

 

财税代理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支持&服务:17319287279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洽谈联系更方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