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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新农办函〔2018〕7号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新农办函〔2018〕7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3号),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各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工作,现将《北京市2018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北京市2018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3号),加强对各区2018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各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8年既是全市农村地区平原地区村庄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的基本收尾年,也是南部七区从清洁取暖设备安装到运行服务管理的转变年,更是山区村庄清洁取暖工作的试点年,区、乡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各项工作的全程协调管理。

  市新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的日常协调,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工作进展的督查,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协调“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区政府是本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时限、高标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各区要积极协调配合完成外部管网建设涉及的前期手续、施工配套用地征占用手续办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拆除违法建设等工作,达到施工的基本条件,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各有关区要建立区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工作机制,镇级主要或分管领导全程负责日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有关区要加大农村地区冬季取暖优质燃煤的供应保障、炉具更换和“无煤化”监管,确保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村庄优质燃煤全覆盖。

  市农业局负责设施农业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推进工作,各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区的整体工作安排中;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内设施农业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优质燃煤替换和使用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做好确村确户工作

  各区要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加强与电力、燃气企业的工作对接,根据当地电力、燃气的现状与资源条件,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煤改电”优先,科学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改造方式。在确定各村庄“煤改清洁能源”的改造方式过程中,可引导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讨论的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益。特别是对山区开展试点的村庄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一定要选择村民改造愿望强烈,村两委班子强有力,房屋保温条件好的村庄。各区新农办、区“煤改气”管理部门、乡镇及村委会要严格按照各区的确户标准,及时与电力、燃气企业沟通对接,认真开展确户工作。

三、科学确定技术路线

  各有关区要根据本地住户冬季的用能结构、取暖习惯和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特性,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每个改造村的清洁取暖方案,科学确定技术路线与清洁取暖设备,确保农村住户取暖系统更合理、更优化、更节能,切实降低运行费用,实现清洁取暖系统的最优效果。

  为节约能耗和减少运行费用,禁止推广使用“直热式”电取暖设备,限制使用蓄能式电暖器。住户主动要求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况(如不具备安装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条件的,住户实际取暖面积50㎡以下、单间房屋取暖面积在15㎡以下的)需要选用蓄能式电暖器的,要由住户签订书面承诺,不得反悔或安装使用后再要求选择其他设备。

  根据目前的成熟技术情况和应用实践,要引导农村地区村庄住户使用能效比(COP)较高的空气源热泵(含热水型热泵和热风型热泵)、地源热泵和高能效低排放燃气取暖设备,空气源热泵应确保能够在-30℃的环境温度中正常运行,优先选用变频式空气源热泵,鼓励使用“太阳能+辅助加热”设备以及“多能联动、多热复合、多源合一”的新技术、新设备。各区推广热泵和“多能联动”类设备不低于本区取暖设备的80%。在地质条件适宜地区鼓励使用地源热泵技术,鼓励各区开展各种高效电加热与相变材料、水蓄能相配套等供暖新技术的应用,可以因地制宜的推广使用热风型空气源热泵。鼓励企业创新取暖技术,对一些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和产品,各区可选择山区住户进行试点,待成熟后进行推广。

  四、注重取暖系统的整体性,认真开展“一户一设计”

  农户在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前要完成农宅节能保温改造,提升房屋保温水平。各区对实施农宅节能改造的,要以区政府或区相关部门的名义对施工单位、相关建筑材料供应商进行统一招标。各区、乡镇、村不得指定供应商开展农宅节能改造工作。各区要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全程跟踪,要聘请审计单位对相关资金情况进行全程审计。各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后,农户与入围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谈判,确定施工队伍。

  严格落实“一户一设计”要求,将每个农村住户冬季取暖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准确计算房屋热负荷,匹配合理的取暖设备和循环水泵(如有)。在确保主要设备质量的同时,注重管件、配件的质量和安装质量。科学匹配所需水泵的功率,在确保取暖效果的前提下降低运行成本。各区要组织中标企业根据农村住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每户提出科学的取暖系统设计方案,确保让每个家庭取暖系统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

  五、加强招标管理,严格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质量

  1.明确招标责任主体。各区对清洁取暖工作相关的设备、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招标工作,要确保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在招标时必须以区政府或区相关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户内线路改造工作的招标可由乡镇(街道)组织。

  2.限定实体企业投标。清洁能源取暖设备、优质燃煤、燃煤炉具的投标企业必须是该设备生产、制造的实体企业,禁止同一商标品牌、同一投资主体等关联企业在同一个区同时参与投标,禁止代理企业参与投标。农村地区住户清洁取暖设备的安装必须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清洁取暖设备的安装质量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中标的实体生产、制造企业承担。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应当采用制热量分档招标,制热量应采用GB/T25127.2规定制热名义工况下的制热量,不再使用“匹”进行分档。

  3.注重企业综合实力。各区要严格按照附件1所列生产企业条件和产品标准进行选定,优先选择在北京推广使用效果好、农户满意度高、后期服务优的规模企业、知名品牌、上市公司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各区要对中标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投标资格。对近年来发现的设备检测不达标率高、安装不规范、维修服务不到位、投诉多、使用效果不好、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等情况的企业,要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各区要依据当年改造任务量、安装时限和安装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中标企业数量。

  4.将产品的安装、保修和售后服务纳入招标条件。为确保各类取暖设备长期、高效使用,各区要将投标企业对各类产品的“安装设计、包修保修、售后服务”等内容纳入招投标条件,避免仅依靠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及产品。各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安装、售后服务等保障方案。各区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管理,有效落实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各区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所有中标企业供应产品均要给予住户5年以上的“免费包修期”和10年内的“有偿保修期”。“免费包修期”内要做到“包修、包换、包教、包会”;“有偿保修期”内要做到“收少量成本费、不收工时费”。使用中出现问题时,企业维修人员要及时完成故障设备维修或更换,确保清洁取暖设备的正常使用。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区要严格招投标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各级责任追究制度。对投标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清除投标或供应企业名单。各区招标完成后10日内将招投标情况、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情况报市新农办备案。对未按本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或招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其供应资格。对在招投标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纪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区和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六、规范中标企业展示推广工作,科学选定取暖设备

  为便于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管理和售后服务,原则上要采取“一村一品牌”的做法。各区新农办要周密组织中标企业开展产品技术示范展示,严禁中标企业采取各类不正当营销行为。各区、乡镇、村要将2018年“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政策、取暖技术设备、设备费用、运行费用、维护服务等内容宣传到户,说明各型号的取暖效果,及时让农村住户了解各种取暖设备产品的特点,引导住户科学选定适宜的产品型号,避免选定的取暖设备的制热能力与房屋热负荷不匹配的情况。

  七、认真开展抽样检测,确保质量合格

  加强各类取暖设备的抽样检测,所有设备的相关抽样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承担,并由其出具检测报告。各供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型号的在线抽样检测报告,在设备到货后在区新农办、监理单位监督下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抽检要求抽检,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安装工作。各区在设备安装中可以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空气源热泵需由国家级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进行抽检。要建立各区检测结果通报共享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再流转到其他区。各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同一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要约谈企业退出北京农村供应市场,对问题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煤改电”户内线路改造必须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户内漏电保护器”。加强优质燃煤质量的监管,按要求开展优质煤的抽样检测工作,落实好优质燃煤的配送。优质燃煤的包装上要按照市有关标识管理办法使用专用标识,并在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质量标准、重量、产地、生产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优质燃煤供应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供应企业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得影响农户正常取暖。

  八、注重安装质量与施工监理,确保设备运行效果

  招标完成后,中标企业要进户实地查看,及时提出取暖设计方案和相关指标,住户满意、认定并签字后,企业和住户在村委会的监督下签订取暖设备供应安装和使用维护协议,其中住户取暖设计方案是协议的重要附件。经过一个供暖季运行后,如住户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取暖设计方案差距较大,住户可按签订的协议依法主张消费者权益。

  各区要依法合规聘请有资质、工作认真负责的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设备供应、安装、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理。必要时各区要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确保胜任监理工作。

九、加强设备运行与后期管理

  各区要将安装的取暖设备纳入运行监控服务平台,及时分析评价设备运行效果,有效预警运行问题,提升设备运行水平。各中标企业要确保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特别是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具备485通讯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能够实现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故障信息等运行情况的无线传输。

  各区要建立完善的清洁取暖设备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网络,落实中标企业的售后责任,公布企业的取暖季期间24小时服务热线,确保接到电话实现2小时上门服务,4小时解决问题。各区要成立区级、镇级的设备后期使用服务中心,公布服务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鼓励各区建立镇级设备后期使用服务中心。企业可独立设置售后服务站点,也可以委托区后期服务中心统一实施产品后期服务,对委托区后期服务中心服务的企业要将相关服务费用一次性或分年度交付区后期服务中心,并负责对维修人员免费培训。

  各区特别是“南部七区”要建立健全清洁取暖设备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强后期运行维护服务,做到有机制、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和有评价。各区要将后期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立专门机构等方式开展后期服务工作,确保各类清洁取暖设备正常使用。鼓励通过培训本地农民建立电工、安全员等人员参与的管护队伍,落实各方维护责任,及时解决农户使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确保各类清洁取暖设备正常使用,巩固“无煤化”工作成果。同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方面的业务指导,各区要明确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工程运行方面安全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

  十、加强项目管理,健全工作档案

  市区要积极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各区要将本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推进情况、各项工程进展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纳入统一的工作管理、进度跟踪和运行监控信息化管理平台,将相关平台建设、传输设备及数据流量等费用纳入招标核算和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各区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参与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加强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质量水平。各区要委托监理、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确保工作质量;要摸清农户底数,在做好一户一设计的基础上,健全一户一档案;要将每户的户型结构、设备安装情况、相关协议、图表等档案信息录入市级管理工作平台中。

  十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清正廉洁

  各区要建立住户申报、村镇核查、财政监管、审计跟踪的全程监管制度。要建立住户姓名、购置设备(或购买优质型煤)、住户出资及政府补贴等情况的资金台账。各区要对资金使用、设备运行和包修保修等情况严格把关,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完成设备安装或燃煤购买的村庄,村委会要将各户“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信息在本村进行为期一周的张贴公示,在公示期间,各区对群众反映、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纠正或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凡是已经进行“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住户,不再享受优质燃煤和节能炉具补贴政策,各区可制定“煤改清洁能源”住户“燃煤、炉具”回收政策,严禁再使用燃煤。

  附件:1.热泵类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2.电加热蓄能式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3.“多能联动”组合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等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4.优质燃煤及燃煤炉具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5.燃气壁挂炉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附件1

热泵类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空气源热泵生产企业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须含有与热泵生产、销售等相关内容,该经营内容需注册2年以上。

  4.企业净资产须在1亿元以上(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负债表)或空气源热泵设备2017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以销售合同认定)。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标准认证。

(三)企业能力

  1.企业有独立的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出具场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租赁协议。企业必须建有-25℃低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无低温实验室的企业不许参与本市的投标。

  2.空气源热泵的安装需由投标企业提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若投标企业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并附《安装委托协议》,设备的安装质量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中标的实体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四)产品要求

  根据住户的采暖习惯,空气源热泵系统可以采用单热水型空气源热泵、冷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或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设备和取暖系统要符合以下要求(热风型空气源热泵参照执行):

  1.空气源热泵产品必须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25127.2)要求,以GB/T25127.2规定的制热名义工况下的制热量标称产品的制热能力(单位为kW),不得以“匹数”做标称。

  2.名义制热量25kW以下的空气源热泵设备需提供国家CCC认证证书,名义制热量25kW以上的空气源热泵设备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用于北京地区清洁取暖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具备资质的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25127.2规定的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制热性能,要求名义工况下COP大于2.2,IPLV(H)大于2.6,在-20℃低温工况时,不使用电辅加热情况下的COP≥1.8。其中,热风型空气源热泵还应提供由国家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制热均匀性和稳定性的实验检测合格报告。

  4.空气源热泵在环境温度≥-25℃时,制热最高出水温度应能达到50℃以上;在环境温度≥-30℃时应能无电辅热正常启动。

  5.空气源热泵的室外机积水盘须装有融冰加热系统。

  6.空气源热泵设备要有可靠的融霜控制装置,融霜时间不能超过运行周期的20%。

  7.机组须带有供、回水(送、回风)温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的标准通讯485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实时传输供、回水(送、回风)温度、故障信息和运行状态。

  8.热水型空气源热泵取暖系统必须加装电辅助加热装置,允许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30℃采用电辅热制热,保障住户正常供暖。要科学设定电辅热工作系统,避免电辅热不合理工作。

  9.热水型空气源热泵系统要配套安装不低于60升的保温储水罐。

  10.空气源热泵室内室外机均要具有消声和隔振装置。要根据居民使用环境、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安装消声和隔振装置;机组底部必须要安装减震装置,以防止振动传至建筑物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执行标准。

  11.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3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热泵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委托的安装服务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二级(含)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3.热泵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应承诺对其所供应产品免费保修5年以上,维修服务5至10年以上。

  4.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应在安装所在区设立售后服务点,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5.各区要对安装的空气源热泵设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样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空气源热泵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的,要依法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地源热泵工程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与相关地源热泵工程建设、热泵生产、销售及相关内容。

  4.地源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委托的勘察服务单位,必须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丙级(含)以上资质。

  5.地源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委托的地源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钻探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钻探资质。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标准认证。

(三)企业能力

  1.企业应具备2年以上合法安装地源热泵的工作经历。

  2.企业有独立的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出具场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租赁协议,检测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3.企业进行地源热泵工程必须能够达到《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和《农村小型地源热泵供暖供冷工程技术规程》(CECS313)标准的要求。

  4.生产企业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D类二级(含)以上资质。

(四)产品要求

  1.地源热泵设备必须满足《水(地)源热泵机组》(GB/T19409)标准及《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2014)二级能效值的要求。

  2.对地源热泵产品,需提供国家CCC认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北京煤改清洁能源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19409规定的检测项目。

  3.对地源热泵的系统,必须充分论证取暖效果的衰减影响,要严格使用具有“冬夏两用、地温冷热互补”功能的地源热泵设备,要有本市地质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意见。鼓励“集中式”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对“分户式”独立地源热泵系统的开发,需有(地质、气候、地理等)同等条件下不低于100户的成功案例。

  4.机组须带有供、回水温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的标准通讯485接口,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实时传输供、回水温度、故障信息和运行状态。

  5.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应在安装所在区设立售后服务点。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3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热泵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委托的安装服务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热泵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应承诺对其所供应产品免费保修5年以上,维修服务5至10年以上。

  4.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5.各区安装的地源热泵设备必须随时接受第三方国家级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的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地源热泵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要依法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2

电加热蓄能式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电加热水储能取暖设备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电加热水储能式取暖设备或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项目。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安全质量认证。

(三)企业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出具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厂房土地使用租赁协议,有合格的检测设备并具备对设备蓄热量及保温性能的检测能力。

(四)产品要求

  1.电加热水储能式取暖设备必须是一个整套系统设备。

  2.电加热水储能取暖设备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热式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4)等标准。

  3.电加热水储能取暖设备的电加热部分鼓励采用高效电加热技术(如纳米技术、超导技术等),限制使用电热棒直接加热水的技术。

  4.电加热水储能取暖设备的保温性能要求好,在蓄热终止温度下静置13小时,水温下降不超过5℃,蓄热量能够满足室内温度要求,保证居民使用安全。

  5.电加热水储能取暖设备要具有蓄热水温度设定功能,室内散热末端能够根据室内温度需要控制散热量的大小。

  6.需提供国家认定的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提供水箱容量、蓄热量及保温性能的具体检测结果。

  7.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3年未有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生产制造企业必须拥有一支合格的专业安装队伍,且在岗专业安装人员总数量能够满足中标数量安装时间要求。

  3.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4.各区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电加热水储能取暖设备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要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蓄热式电暖器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蓄热式电采暖或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项目,且该经营范围要注册2年以上。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标准认证。

(三)企业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出具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厂房土地使用租赁协议,有合格的检测设备并具备对蓄热式电暖器蓄热量及蓄热率的检测能力,检测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评定合格。

(四)产品要求

  1.蓄热式电暖器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热式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4)和《电采暖散热器行业标准》(JG/T236)等标准。

  2.蓄热体采用固体蓄热材料,蓄热率必须不低于75%,能够满足室内温度要求,保证居民使用安全;设备表面温度最高不高于75℃;出风格栅温度不高于115℃。

  3.蓄热式电暖器要具有蓄热时间设定和放热量控制功能,能够按时段设定室内温度并控制放热量的大小。

  4.用于北京“煤改清洁能源”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 JG/T236规定的蓄热式电采暖散热器的全部检测项目。

  5.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3年未有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生产制造企业必须拥有一支合格的专业安装队伍,且在岗专业安装人员总数量能够满足中标数量安装时间要求。

  3.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4.各区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测试,对现场安装或在使用中的蓄热式电暖器进行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要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3

  “多能联动”组合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等取暖设备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为规范和鼓励各区积极试点示范如新型太阳能、超导蓄能、相变材料储能、水蓄能、热管技术等“多能联动”组合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取暖设备,现对相关企业和产品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与相关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内容。

二、企业认证

  企业和产品应通过国家要求的相关认证。

三、企业能力

  1.企业有独立的产品研发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出具场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租赁协议。

  2.企业开发的“多能联动”组合技术和产品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证书。

四、产品要求

  参照同类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企业能够出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3年来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六、补贴方式

  对使用“多能联动”组合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取暖设备,可分别纳入煤改电、煤改气、太阳能、风能等北京市已经出台的相关补贴标准进行叠加补贴,各区也要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创新。

附件4

优质燃煤及燃煤炉具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优质型煤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且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营业执照具有型煤生产或煤产品深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范围。

(二)企业认证

  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许可。

(三)规模能力

  1.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

  2.企业必须拥有理化设施及全套检测设备,能够出具批次煤质检测报告。

  3.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封闭场地及成品仓储场地,能出具土地厂房所有权或土地厂房使用租赁协议。

(四)产品要求

  1.产品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号令)和北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DB11/097)等文件、标准。其中民用煤标准:蜂窝煤:灰分不大于31%,挥发分不大于10%,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1MJ/Kg;其他型煤(煤球等):灰分不大于25%,挥发分不大于12%,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4MJ/Kg;块煤:灰分不大于16%,挥发分不大于10%,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4MJ/Kg。

  2.每批供应产品企业都能出具具有检测资质的北京市检验机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3.确保煤炭质量安全,对出现1次质量问题的煤炭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罚的同时,要及时免费更换不合格燃煤;对累计2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告诫;对累计3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各区要停止其供煤并依法取消其供煤资格。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近3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能良好,未有质量问题;销售过程中没有恶意竞争、违法违纪行为。

  2.企业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库存,具备能及时配送到户的配送服务体系。

  3.对市区相关部门跟踪抽查监测中,出现2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北京农村地区的产品供应资格。

二、优质型煤炉具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和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营业执照具有燃煤炉具的生产经营范围。

(二)企业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标准认证。

(三)企业规模和能力

  1.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的炉具生产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不包括库房和产品测试间)。

  3.生产设备齐全、工艺完整,具备组装焊接、试验检验的能力。

(四)产品要求

  1.产品应符合《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16154)、《民用燃煤取暖炉安全要求》(DB11/587)等标准。

  2.产品必须符合北京市推广的洁净无烟型煤燃烧要求。

  3.企业(含外地企业)应有具有资质的北京市检验机构出具的炉具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满足下列相关技术要求。

  (1)热效率η≥70%。

  (2)产品应标明“安装时墙体通孔安装管道后应将墙体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密封,防止煤气倒灌”等必要的警示说明。

  (3)产品铭牌上应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4)产品应注明“符合北京市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无烟煤炉具指导要求”。

  4.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北京标准的燃煤炉具,第一次对企业约谈、告诫,第二次依法取消其销售资格。

(五)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近3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能良好,未有质量问题;销售过程中没有恶意竞争、违法违纪行为。

  2.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服务热线,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维修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3.区新农办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配送到户的产品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如出现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区政府要依法取消其供应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附件5

燃气壁挂炉生产企业选择条件及产品标准

一、企业资质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含“三证合一”),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与燃气壁挂炉生产、销售及相关内容。

  4.企业注册资金要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认证与资质

  1.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标准认证。

  2.国内生产企业具有燃气采暖热水炉生产许可证,取得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应不少于5年。进口产品具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三、产品要求

  1.燃气壁挂炉必须满足国家对燃气热水设备的相关要求,达到《GB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一级能效等级要求,符合《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标准。

  2.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投标时同时提供产品保险单、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3.所投标产品原则上要采用冷凝技术,并具有耗气量低,热效能高、用电量少等特点。

  4.应具备风压即时监测装置和意外熄火保护装置。

  5.氮氧化物排放符合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为尽可能的减少燃气壁挂炉排放对大气污染,原则上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50mg/kW·h。

四、企业信誉及服务保障

  1.企业近3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燃气壁挂炉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委托的安装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安装专业承包资质。

  3.燃气壁挂炉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应承诺对其所供应产品免费保修5年以上,维修服务5至10年以上。

  4.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应在北京设立售后服务点,具备2小时内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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