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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8〕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8〕16号

  局属各林场:

  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森林管护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2月23日

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预算定额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京财农〔2016〕2509号)和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投资指导标准》的通知(京绿场发〔2016〕5号)精神,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管护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市园林绿化局直属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管护项目。

  第三条 森林管护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其他森林管护内容。森林抚育措施主要有割灌(草)、修枝、间伐、补植、定株和扩埯等;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护林、扑火、开设防火隔离带、防火设施设备维护、小型防火器具购置及护林防火宣传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要包括有害生物普查、综合防治及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等;其他包括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内容中未包含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森林管护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围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森林管护项目由林场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内容负责。

  第六条 林场森林管护资金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计财(审计)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二)项目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的要附项目实施初步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计财(审计)处接到市财政局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批复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林场(自然保护区)按项目内容及总体要求,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报林场处审批。

  第十条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依据、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期、建设进度安排、项目投资总概算、项目效益评价等。

  第十一条 涉及森林抚育部分需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组成。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和原则、作业设计地区的基本情况、抚育技术措施、物资需要量、设施的修建、费用测算、抚育作业施工进度安排等。

  (二)调查设计表包括作业小班的基本情况表、抚育技术设计表、工程量表、投资概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抚育作业布局图等。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质量、增加或缩减规模。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确保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批准的管护项目,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各项费用开支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现金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林场处加强对项目实施质量、实施内容的监督;计财(审计)处加强对项目资金支付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的监管。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采取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的两级验收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自查。12月底前对森林管护项目完成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市局提交自查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核查。市局收到自查总结报告后,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林业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验收,并由其完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凡在森林管护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日印发的《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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