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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农村村庄家庭纳入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范围的通知 京管发〔2017〕184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农村村庄家庭纳入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范围的通知

京管发〔2017〕184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区新农办、区财政局,市燃气集团等天然气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农村村庄家庭实施“煤改气”后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负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农村村庄家庭实施“煤改气”后天然气分户采暖纳入本市原有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标准和办法

  参照《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3〕454号)执行。

  (一)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包含市政管道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由市财政局安排补贴资金;非市燃气集团供应的,由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政策予以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安排。

  (二)按照现行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2.28元/立方米计算,对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0.38元。遇本市调整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时,相应调整补贴标准。

  (三)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要据实补贴,以燃气供应企业两次取得住户燃气表底数测算出采暖用气量(按我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供热每平方米天然气单耗值计算,采暖用气量以820立方米为补贴上限),按补贴标准(0.38元/每立方米)计算核定补贴量后,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

  有关补贴计算公式见附件。

  (四)燃气供应企业第一次取得住户燃气表底数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起始日前完成,第二次取得住户燃气表底数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三十天内完成。

  (五)补贴当年有效,住户拒绝入户或不配合查表、每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联系的住户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燃气供应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前一采暖季分户采暖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工作要求

  对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工作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农民群众生活的关心。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宣传,落实资金,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标准,保证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发放顺利实施和及时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计算公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村村庄家庭天然气分户采暖用气补贴计算公式

  一、首先判断分户采暖气量是否超过820立方米。

  判断公式为:(第二次表底数-第一次表底数)-0.39立方米/天/户×n天

  二、对于分户采暖用气量低于820立方米的住户。

  燃气补贴量=〔(第二次表底数-第一次表底数)-0.39立方米/天/户×n天〕×0.38元/立方米÷2.28元/立方米

  三、对于分户采暖用气量等于或高于820立方米的住户。

  燃气补贴量=820立方米×0.38元/立方米÷2.28元/立方米

  四、按户采暖季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38元,天然气按每立方米2.28元计算,户均补贴天然气等值量上限为137立方米。

  注:1.0.39元立方米/天/户:炊事及生活热水户均用气量。

  2.n天:为两次取得住户燃气表底数之间间隔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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