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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6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延庆区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延庆区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和区委区政府《推进“十三五”时期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延发〔2016〕10号)精神,加大财政支农资金对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的扶持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农〔2016〕2139号)要求,现就各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科学谋划。以低收入村户增收攻坚为统领,围绕全市“十三五”规划及我区筹办举办世园会、冬奥会等绿色发展大事,根据生态涵养发展区发展方向及全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结合乡镇实际,理清发展思路,科学谋划符合乡镇、村发展,有利于低收入村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2.产业优先。支持各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流通、金融服务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建设,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事务性的办公开支。

  3.乡镇统筹。各乡镇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和推进实施等工作。产业项目重点向低收入村倾斜、向低收入农户较为集中且有产业基础的村倾斜、向低收入农户倾斜。对于低收入村户增收效果显著的项目可进行连续支持。具体扶持标准按照《支持低收入村户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延农委函〔2016〕21号)和《支持低收入村户林业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延园绿文〔2016〕120号)执行。

  4.廉洁高效。确保低收入产业发展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建立健全低收入产业项目的各项制度,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项目申报、政府审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资金支持范围、方向、来源及额度

  1.支持对象。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后认定的低收入村、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及带动低收入群体增收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每年动态监测的增收效果适当调整。

  2.资金支持方向。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要紧紧围绕一产转型升级,包括一产与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具体方向为特色农林产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农产品初加工、现代服务业和新能源产业等。

  3.资金来源及额度。安排市级财政专门的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低收入村户增收,每年从市级下拨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中划拨1000万元用于区级统筹,剩余资金用于支持乡镇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增收工作。依据各乡镇低收入村户数量所占全区比例,按照低收入村占30%、低收入农户占70%的标准,将资金分配至各乡镇。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按照村级“六议”工作法上报、乡镇低收入帮扶领导小组评议、审批,报区级扶持产业专项小组备案。

  1.村“两委”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申请,提交拟建项目的建设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的签字记录及决议等相关材料。

  2.拟建项目在上报乡镇政府前要征求本村第一书记和包村工作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上报,并经乡镇政府批复后,在村级公示栏进行项目公示。

  3.各乡镇政府召开低收入帮扶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本乡镇实际对村“两委”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议并审批。审批通过后,将项目书和乡镇会议纪要等上报区级低收入扶持产业专项小组备案。

四、资金管理

  1.对于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根据《延庆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延财评审发〔2016〕166号)向区增收办提交项目评审材料,区增收办组织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具体流程参照《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农委函〔2016〕14号)。

  2.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增收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低收入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项目管理

  1.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各乡镇要找准项目实施与低收入农户受益的结合点,构建有效的、长期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乡镇低收入领导小组要指导低收入村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保障低收入村集体,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管理低收入产业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合理分配经营收益。

  2.公开公示制度。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和项目施行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低收入村户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督促村“两委”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确保扶持项目建设全程接受村民代表监督。已建成的项目应公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监督检查。项目委托第三方全程监督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4.绩效管理。区增收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建立资金及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各乡镇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乡镇应于每年年底向区增收办提交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低收入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区增收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地调研、核查、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一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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