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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2016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加快推动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全市平原地区农村采暖全部改用清洁能源,现提出2016年工作方案。

  本方案中农村地区村庄指在市域范围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隶属村委会建制,保留了村庄形态,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完成“十三五”时期平原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以“煤改电”、“煤改气”为主)计划制定工作;完成400个村庄整体“煤改清洁能源”任务,确保不再使用燃煤;对未纳入2016年度“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对纳入2017年度计划的村庄,完成各项前期基础工作及外围保障工作;完成全市农村地区设施农业(包括花卉、育苗等)、畜禽舍的优质燃煤替代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行为,基本实现农村地区无销售、使用、存放劣质燃煤的行为。

二、相关支持政策

(一)对“煤改电”的支持政策

  1.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在晚21:00至次日6: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再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每户1万度。对电力负荷有富余且暂未安排实施“煤改电”的村庄,用户可采用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取暖,在向市电力公司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安装峰谷电价表,享受峰谷电价及补贴。

  2.电网及线路改造投资政策。10KV以下、住户电表(含)之前的电网扩容投资,由市电力公司承担70%,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承担30%。住户户内线路(即住户电表至取暖设备)的改造费用,由各相关区政府制定具体补贴政策。

  3.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补贴政策。对采用储能式电暖器取暖的住户,由市财政按照每户设备购置费用的1/3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200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对安装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的住户,市财政按照取暖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补贴金额最高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

(二)对“煤改气”的支持政策

  1.天然气管网改造投资政策。天然气管网中压管线及调压箱(即入村前工程及设备)投资,由具备资质的燃气公司承担;调压箱到住户燃气表(含表)之前(即村内管线)的投资,由具备资质的燃气公司承担70%,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承担30%。

  2.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投资政策。对天然气管网不能通达的村庄可采用CNG和LNG方式供气,气站投资由具备资质的燃气公司承担;气站到住户燃气表(含表)之前(即村内管线)的投资,由具备资质的燃气公司承担70%,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承担30%。

  3.对燃气表以内管线改造和燃气设备购置的支持政策。住户取暖用终端设备由市财政按照每户燃气取暖炉具购置价格的1/3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200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其他管线改造和设备购置费用可由区、乡镇、村、住户共同承担。

  4.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市政天然气管网接通后,执行全市统一的天然气供气价格。采用CNG、LNG方式的供气价格,高出市政天然气管网供气价格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市政市容、新农办等部门共同研究补贴办法。

(三)对太阳能热利用的支持政策

  农村住户在自有住房、村集体在公用建筑上安装太阳能采暖设施的费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承担30%、农村住户或村集体承担1/3,剩余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各有关区要以村为单位,对农村住户和村集体实施太阳能取暖项目整体打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四)对农村住宅抗震节能保温改造的支持政策

  凡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村庄的住户,可享受《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工程建设规划(2014-2017)〉的通知》(京新农办函〔2014〕2号)的有关奖励政策,市财政按照住宅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每户2万元、节能保温改造每户1万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区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使用,各区给予相应配套资金补助。村属公益公共场所用房抗震节能保温改造补贴政策由市新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列入国家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要注重传统风貌保护,对住宅抗震节能保温改造原则上要在房屋内立面实施,确保不破坏房屋外立面。由市新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制定支持政策并进行试点,待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五)对“减煤换煤”的奖励政策

  市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本年度通过“五个一批”方式实施“减煤换煤”工作的给予奖励。其中,对减少的用煤按照200元/吨标准进行奖励,对更换为符合标准的型煤和兰炭的,按照200元/吨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减煤换煤”工作;对农村住户烟煤炉具更换为优质燃煤炉具的,市财政按照炉具购置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台最高补贴700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

(六)对设施农业、畜禽舍冬季取暖的支持政策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的设施农业、畜禽舍开展“煤改清洁能源”试点,对其余部分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市政府对开展工作成效较好的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将农林业废弃物就地资源化、能源化消纳和清洁化利用,提高沼气、生物质能利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由市新农办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各有关区政府是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区具体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将支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狠抓工作落实

  市政府与各有关区政府签订“煤改清洁能源”目标责任书,建立完善“用户申报、村镇核查、财政监管、审计跟踪”制度,严格绩效考核。对任务完成快、社会评价好、村民满意度高的区给予适当奖励。有关区要制定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督促乡镇、村做好燃煤试烧、取暖设备进村示范和购置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区里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严防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严格技术设备标准

  市有关部门要明确燃煤、炉具和电取暖设备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各有关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供应企业和产品。市、区发展改革、科技、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煤改清洁能源”技术多样性研究,着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发农村适用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提高能源综合使用效率。

(四)加大劣质燃煤治理力度

  各有关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劣质燃煤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杜绝固定场所无照经营劣质燃煤、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售煤、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生产销售劣质燃煤、无照运输煤炭等行为;要研究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举报奖励办法,持续开展暗查、暗访行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相关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了解劣质燃煤的危害,自觉抵制并举报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

  附件:1.农村地区400个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要点

  2.全面完成农村地区村庄优质燃煤替代任务工作要点

  3.部门责任分工

附件1

农村地区400个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要点

  2016年对农村地区400个村庄整体进行“煤改清洁能源”改造,主要以“煤改电”和“煤改气”为主。实施改造的村庄数量如下:朝阳区11个、海淀区18个、丰台区18个、门头沟区16个、房山区41个、通州区124个、顺义区18个、大兴区45个、昌平区15个、平谷区11个、怀柔区27个、密云区30个、延庆区26个。

一、选择村庄的范围和条件

  1.将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4个区作为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的重点。

  2.充分考虑外电网供电能力和气源距离的影响,优先选择电网供电能力能够满足居民取暖用电负荷要求的村庄实施“煤改电”,优先选择距离气源在2公里以内的村庄实施“煤改气”。

  3.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的住宅必须已经完成节能保温改造。

  4.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的村庄,不能有影响工程进村入户施工的违法建设等。

  5.未来5年内区域规划中拟实施拆迁改造的村庄不列入“煤改清洁能源”计划。

二、进度安排

  1.2016年一季度,各有关区政府制定出台本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村庄“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

  2.4月30日前,各有关区政府协调完成电网扩容建设涉及的前期手续和施工配套用地征占用手续办理工作,承担相关占地费用;完成燃气入村工程涉及的调压箱、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气站建设用地协调和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工作。

  3.5月30日前,市有关部门完成“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相关手续审批和核准工作。

  4.6月30日前,各有关区政府要确保选定的村庄完全具备电力、燃气施工条件,完成电取暖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市电力公司和市燃气集团及相关燃气供应企业完成物资招投标工作,并保证物资配送到位。

  5.7月1日前,各有关区要完成违法建设拆除、场地平整等工作,满足入户施工空间条件;7月1日市电力公司和市燃气集团及相关燃气供应企业入场施工,10月31日前要完成“煤改电”、“煤改气”各项主体工程施工及居民取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11月15日前具备取暖条件。

三、具体要求

  1.各有关区政府是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主管领导牵头负责、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区方案和配套扶持政策,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确因购置入户设备设施造成较大负担的住户,区、乡镇要制定相应补贴政策。各有关区新农办、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优先安排400个村庄的住宅抗震节能保温改造工作,确保达到“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条件。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2.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及相关燃气供应企业是“煤改电”、“煤改气”工程的实施主体,要倒排工期,负责相关手续办理、招投标以及资金落实、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工程实施后的运营维护工作。

  3.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工程监督工作。市新农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及具体政策措施,研究电取暖、燃气取暖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加大对400个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的监督、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4.各有关区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不再使用各种燃煤。对实施“煤改电”的用户,鼓励使用储能式电取暖设备、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太阳能+地源热泵”、“太阳能+高效节能电加热”以及其他新技术、新设备取暖。

附件2

全面完成农村地区村庄优质燃煤替代任务工作要点

  2016年,对农村地区未纳入“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一、进度安排

  1.2016年5月底前,各相关区政府对农村地区用煤村庄(含村庄内所有住户、村属公益公共场所、设施农业、畜禽舍等)的优质燃煤需求进行统计,建立台账,实施挂账、销账管理。

  2.自6月起,各优质燃煤供应企业可向农村住户及村委会优惠售煤,确保11月1日前有燃煤取暖需求的用户全部配有优质燃煤。优质燃煤炉具供应及安装按照相关要求同步实施。

  3.针对设施农业、畜禽舍冬季取暖用煤问题,市农业局要于3月底前,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形成设施农业名录和畜禽舍名录,制定优质燃煤替代实施方案。对具备条件的设施农业、畜禽舍,开展“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试点,提出改造技术路线、标准及扶持政策,5月底前完成改造设计,10月底前完成施工。

二、具体要求

  1.完善工作体系。市有关部门要继续研究适合本市农村实际的民用燃煤控制标准、措施和技术。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完善可靠的供应体系,确保优质燃煤及相应炉具供应充足;构建顺畅的配送体系,协助企业科学设置优质燃煤储存配送场站,组织好优质燃煤炉具推广工作;强化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全面自检、政府监督抽查、乡镇村留样验证等制度。

  2.要选择生产有规模、供应有能力、质量有保障、营销有信誉、服务有保证的企业完成优质燃煤供应保障工作。优质燃煤必须符合本市民用煤地方标准,以型煤(包括煤球、蜂窝煤)为主。根据住户需求,企业可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兰炭和无烟块煤,供应无烟块煤不享受市财政奖励政策。

附件3

部门责任分工

  市新农办: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区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的支持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村电网扩容改造、“煤改电”、“煤改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热利用、大中型沼气设施建设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的落实及工程建设的考核监督,制定农村峰谷电价政策,协调煤炭企业完成优质燃煤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以奖代补政策,烟煤炉具更换为优质燃煤炉具补贴政策,安装高效节能电取暖、燃气取暖设备费用补贴政策,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补贴政策,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市规划委:负责农村地区相关村庄规划调整及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工作。

  市城乡住房建设委: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燃气供应企业完成镇村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劣质燃煤运输的限制措施;依法查处货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燃煤、炉具和电取暖设备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有照生产加工劣质燃煤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地区燃煤燃烧排放监控,劣质燃煤减少使用后的环境效益监测、分析和效果评估,会同市质监局研究制定燃煤质量标准,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劣质燃煤运输的限制措施,依法查处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行为。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引导并支持炉具等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配合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

  市国土局:负责有关项目实施的用地许可。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销售和无照经营劣质燃煤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劣质燃煤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本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研究解决设施农业、畜禽舍冬季取暖问题,并指导实施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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