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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4〕30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4〕3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本区养殖小区(场)管理,规范养殖小区(场)建设,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更好的服务APEC会议及今后本区养殖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本区发展战略定位,全面清理整顿养殖小区(场)内的非农建设设施和农业设施非农利用问题,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进行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障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规范整治改变用途的养殖小区(场),疏解调整养殖产业,逐步清退与怀柔城市发展和环境建设不相适应的养殖小区(场),鼓励养殖小区(场)向标准化、高端化、环保型发展,实现养殖业用地规范、建设规范、养殖规范、经营规范和农业流动人口调控的目标。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加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工作范围是1998年(含)以后在本区建设的各类养殖小区(场),包括畜牧水产、特色养殖、综合养殖小区(场)等。工作重点是目前从事房屋出租居住、餐饮、加工、仓储等改变用途的非农业建设和超认可(或审批)建设的养殖户(场)。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养殖小区(场)规范管理工作

  1.全面清理养殖小区(场)的非农设施建设。

  养殖小区(场)用于非农建设的,包括从事房屋出租居住、餐饮、加工、仓储等改变用途的,由镇乡政府责令养殖户于2014年8月15日前停止一切非养殖生产性的经营活动,疏解所有流动人口,自行拆除所有经营设备、设施和擅自增加的违法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镇乡政府强制拆除。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养殖户签订的用地协议中对生产和附属设施建设面积有明确规定的,由镇乡政府责令养殖户限期将协议以外擅自增加的违法建设拆除;用地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生产和附属设施建设面积或没有签订用地协议的,由区农委牵头,国土分局、区农业局、镇乡政府配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最初认可的建设面积进行认定,对超出认定范围以外的建设,由镇乡政府责令养殖户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镇乡政府强制拆除。

  2.加强养殖小区(场)规范管理。

  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用地协议,遵守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仍从事养殖生产,符合当前本区城市发展、环境建设及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养殖小区,可以继续养殖;养殖户擅自扩大规模建设的附属设施,由镇乡政府责令养殖户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镇乡政府强制拆除;正在使用确需保留的擅自扩大规模的生产设施,由养殖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保留申请,经镇乡政府与区农委、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共同认定后方可保留。

  3.积极做好闲置农业设施占地复垦。

  对于符合农业设施用地要求,目前处于闲置和损坏不用的农业设施,各镇乡要积极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除与养殖户的土地租赁协议,国土分局负责争取资金做好腾退土地复垦工作。

  4.逐步调整退出不符合本区功能定位的产业。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不符合首都战略定位的产业工作要求,本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畜牧业、渔业中水产养殖项目(科学研究、籽种繁育及农业观光性质的项目除外)。积极鼓励现有养殖户退出,由国土分局负责争取资金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5.如遇国家、北京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强化镇乡政府耕地保护的属地责任

  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依法依规用地。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类项目,对属地内原有和在建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各类违法违规非农设施立即查处,坚决遏制农业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

(三)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审批服务及监管工作

  区农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区域内建设用地需求的调查研究工作,准确掌握情况,对申请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镇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为设施农业提供合理规划建议,保证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未取得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之前,国土分局、规划分局、镇乡政府应及时制止正在施工的各类违法建设。

  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乡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项目审批后要履行监管职责。

  (四)明确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区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做好养殖小区(场)的集中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养殖小区(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认定;国土分局要结合卫片执法、日常巡查,配合区农委对养殖小区(场)内违法建设用地的认定,督促指导镇乡政府完成对违法用地的整改工作,落实腾退土地的复垦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开展对全区养殖小区(场)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全区养殖小区(场)违法设施建设和疏解养殖业流动人口工作台账,配合区农委对养殖小区(场)内违法建设用地的认定,督促检查镇乡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向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区财政局负责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取消对违法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镇乡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新建农业设施项目的审核,落实新建、扩建项目的监管责任,配合区农委、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对养殖小区(场)内各类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结合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积极调整不符合本区战略定位的养殖产业,研究制定各自养殖小区(场)调整退出和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打好基础。

  (五)强化宣传,增强群众自觉守法意识

  各相关部门、镇乡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守法意识。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加大全区养殖小区(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方”的目的,遏制农业设施违法建设行为。

四、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从2014年6月20日—9月30日,在全区开展养殖小区(场)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活动分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5日):明确镇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动员部署工作。各镇乡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原有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属地养殖小区(场)的详细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镇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6日—9月15日):8月15日前,各镇乡政府要完成属地各类养殖小区(场)违法建设的确认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责任,确定整治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9月15日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镇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镇乡、重点养殖小区(场)进行重点督导。

  (三)工作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9月30日):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镇乡政府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区农业局。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区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镇乡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附件: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下载附件
(1)附件:怀柔区养殖小区(场)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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