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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密政发〔2013〕36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密政发〔201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遏制违法建设和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农业设施项目规范化建设及设施农用地管理的主体,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规范提升原则。通过盘活闲置农业大棚,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三)全程管理原则。县、镇两级政府对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杜绝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用途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工厂化养殖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即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即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田间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界定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

  1.生产设施。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果品等农作物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和中小棚室;用于食用菌、芽菜生产的栽培用房;用于畜牧养殖业生产的圈舍、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水产养殖业的坑塘、温室;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生产附带的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

  2.附属设施。管理和生活用房、配套工具房、存放原料及农产品的仓库、保鲜冷库、包装车间、培训室、“田间路”等。

  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经住建、安监等部门监管建设,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确保农业设施质量和安全。

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新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县、镇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和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要求。

  2.有明确的生产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农户是项目建设申请主体。项目主体必须无违法违规占地、违法违规建设、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记录。

  3.有合法的土地流转、承包(租)合同。土地流转合同、承包(租)合同需经经管部门鉴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4.有详实的农业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生活、生态等直接具体的农业建设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前期要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5.合理选择用地。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为一般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6.符合以下生产建设标准:

  (1)生产设施。用于农作物生产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按设施农业生产建设标准执行。用于畜牧、水产养殖的设施按畜牧业、水产业相关规定执行。

  (2)附属设施。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

(二)申报程序

  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程序为建设主体申请、镇政府申报、农口单位审核、县政府审批。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填写《密云县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详细的项目建设内容等,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项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出具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主体持村委会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密云县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向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出项目申请。镇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农业、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用地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出具意见并加盖镇政府公章,以函的形式报县农委审核。

  3.项目审核。县农委牵头组织农口单位审核。县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粮经、蔬菜、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核花卉苗圃、果品生产、蜂业养殖等林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合格的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以函的形式告知镇政府。

  4.项目审批。镇政府将县农口单位审核同意的申报项目报县国土分局办理项目用地手续,最后由县农委汇总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后,对项目批复。

(三)项目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1.《密云县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2.项目建设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复印件、土地承包(租)合同复印件。

  4.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说明。

  5.项目建设方案,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的书面决议。

  6.项目区内所有设施设计图并附文字说明书(加盖公章)。

  7.项目建设承诺书。项目建设主体保证不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和经营,保证不把农业设施用作非农用途,保证项目施工和生产安全的书面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申报审核的函。

四、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切实加强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监管

  建设经营农业设施项目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审批标准,不得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和村委会为辖区内第一监管责任主体,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非农设施,并定期检查督导,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保护农村耕地,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由县农委牵头,组织县国土分局、园林绿化局、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对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二)建立农业设施项目共同监管机制

  各镇、各部门要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项目申请经批准后,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并会同农业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经营的跟踪监管,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督促项目主体合理生产经营。

(三)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

  1.未经申请申报但已开工建设的农业设施项目须立即停止建设,由镇政府责令项目建设主体限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审核未获批准的按违法建设查处,限期拆除。

  2.未经申报审批的违规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已申报的项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项目审批,由属地镇政府负责查处。

  (1)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的;

  (2)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

  (3)有非法出售、出租、转租、转借农业设施行为的;

  (4)不按期交纳土地承包费、流转金或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

  4.已批复项目改变建设内容或超标准增建设施的,由镇政府责令项目建设主体按实际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设查处,限期拆除。

  5.已批复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者将设施用于非农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收回政策支持资金,并由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密云县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附件:密云县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下载附件
(1)附件:密云县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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