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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54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54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或者超过本地区筹资筹劳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标准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改善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总量控制、分级负责、乡镇报账、区县审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农委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执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安排、撤销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核、批准;组织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

  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区县上报备案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负责设立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并对预算执行、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市规划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市财政、市农委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核和绩效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会同农委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核、审批,及时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七条 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比例为:山区区县为80%,平原区县为75%。财政奖补资金匹配比例为中央财政占40%,市级财政占40%,区县财政占20%。

  农民筹资筹劳额度根据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可超过本区县所制定的农民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初根据北京市各区县功能定位、农民经济收入、农村发展情况及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将中央、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区县财政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本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并会同农委部门上报市级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2130701),落实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批复后,村民委员会及时落实筹资(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等),纳入乡镇财政账户,并组织筹劳,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区县审核、乡镇报账制。

  在完成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区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前预拨30%,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村级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乡镇财政严格按要求执行报账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县财政要对每笔拨付资金支出款项进行认真审核,按工程进度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区县、乡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县审批、市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农委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委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农委部门每年选择部分建设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各区县财政、农委部门每年要对本区县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至少普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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