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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2〕20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已经第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绿造发〔2009〕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护补偿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山区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在本县山区集体所有的山场上人工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中幼林、成林和灌木林。

  第二条 本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分开使用的原则,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实行按劳分配。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的对象为直接负责生态公益林抚育、保护和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担任职务且领取工资的村干部,以及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参加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不享受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农委、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经管站、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我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实施,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管护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五条 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责任书,明确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林业站负责本乡镇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要做到任务量化,定岗定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我县对山区生态公益林实行社会化管理。各乡镇应建立由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专职林务员队伍、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队伍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受益群众共同参与的生态公益林管护体系。参加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人员,应履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林木抚育、监测病虫害、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等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建镇级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各乡镇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并与“六护”工作相结合,组建由15-30人组成的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大队。管护大队由镇林业站统一组织管理,全年重点从事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森林防火期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及火灾扑救,在非森林防火期开展林木抚育等森林健康经营活动。

  镇级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员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杜绝任人唯亲。

  (二)坚持用工本地化原则。应从本乡镇现有的25-45周岁的男性农村劳动力中选用。

  (三)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山地作业能力。

  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员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选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 设立村级专职林务员。以行政村为单位,生态公益林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村应设专职林务员1名,作为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队(组)长。生态公益林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村,可由其他村干部或农业科技员兼职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一)主要职责。全年上岗,专门负责协助村委会监督检查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上岗巡查、技术带班等工作情况,并负责记录考勤和管护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村生态公益林病虫害监测和组织林木抚育等工作。

  (二)选用和管理。林务员由村委会从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中选用,并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乡镇林业站负责绩效考核。

  第九条 建立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队伍。根据本乡镇各行政村生态公益林管护需要,依照“合理划分、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落实责任”的原则,确定全乡镇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总人数。以村为单位组成管护队(组),在村委会和林务员的组织下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一)主要职责。从事清理林下可燃物,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制止野外用火行为,看守山头路口,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禁止乱砍滥伐、损毁林地林木,保护野生动物等工作。

  (二)上岗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上岗期间由镇林业站统一配备袖标或马甲、胸卡、防火工具。

  (三)任用条件。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生态公益林管护能力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条 享受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人员,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即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由村委会和林务员根据本村实际,统一安排防火巡护、看守路口、清理可燃物等工作,做到受益群众人人参与森林防火。

  第十一条 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行投资投劳,在承包集体荒山上营造的生态公益林,按照本次本村核定的每名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管护面积,优先安排家中一名劳动力上岗,参与统一的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在集体山场进行义务植树形成的生态公益林、认养的集体生态公益林、租赁开发的四荒地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由村委会与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协商,可以交由村集体管护,也可以自行管护,但自行管护的不享受本次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政策。

  第十三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全员投保制度。镇级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员、村级专职林务员、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由各乡镇负责统一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其作为上岗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管护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各乡镇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县园林绿化局检查验收汇总,并定期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每半年拨付各乡镇一次,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发放。各乡镇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资金投入力度,降低对上级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的依赖程度,确保镇级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每年年初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实施生态公益林管护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专业管护队员技术等级制度,定期组织管护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并参加规定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上岗。

五、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各乡镇林业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专业生态公益林管护队员、村级专职林务员、季节性生态公益林管护员进行培训、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对其管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一)负责制定本乡镇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并按《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和《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执行。

  (二)严格考核,按照管护职责和标准,依据县镇两级政府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年终公布结果。

  (三)山区生态公益林年度管护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进行自查、总结,并于5月底前向县园林绿化局上报自查结果。

  第二十条 本着“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负”的管护要求,各乡镇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防火责任区域,实现网格化管理。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本人管护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管护员资格:

  (一)森林防火期内,上岗期间不佩戴标志、胸卡,不携带扑火工具的,每次停发50元;

  (二)森林防火期内,上岗期间迟到、早退、脱岗、漏岗、扎堆聊天、打扑克、下棋、织毛衣、打盹睡觉等,每次停发50元;

  (三)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野外用火的,每次停发50元;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离岗或上岗期间吸烟的,每次停发200元;

  (五)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停发责任管护员3个月管护资金,同时停发林务员1个月管护资金;

  (六)享受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林地,凡发生火情、火灾、乱砍滥伐案件的,按实际过火面积和林木损失蓄积量,停发相应面积1-3年的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山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档案,各村林务员要建立管护台帐。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密云县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困难较大的可以分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密云县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密政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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