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20〕50号 | |||||||||||||||
|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20〕50号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二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3号)要求,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本市粮食收购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21日 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17〕62号)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不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与市场主体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提供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借合同; (三)委托第三方进行粮食检测的,提供与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 企业签署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材料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六条 企业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 企业签署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可在决定当日交回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在收到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原《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收购许可证》证号最后一位为变更次数,发证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有效期不变。 第七条 办理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 企业签署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可在决定当日交回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在收到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原《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收购许可证》沿用原《粮食收购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办理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核查银行账户资金及往来账目状况,确定流动资产在100万元以上;(2)核查粮食仓储设施,确保仓容在500吨以上,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3)核查粮食仓储设施产权、租借、使用情况,确保粮食仓储设施使用期限3年以上;(4)核查粮食质量检化验设备,是否满足与收购品种相适应的日常检化验需求;委托第三方检化验的,核查粮食检化验机构资质及所签委托协议,协议期限应满1年;(5)核查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劳动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要诚信守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未履行承诺失信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轻微违诺失信为提供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一般违诺失信为提供材料无效,或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诺失信为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被撤销后,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第十条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自然年度),申请人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包括申请、变更、延续)时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自然年度),申请人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包括申请、变更、延续)时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2年。 附件: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书(略) (注:附件请登录市粮食局网站查询)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粮食 告知承诺制 资格 收购 认定 暂行办法 北京市 |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京粮发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