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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集中开展了几轮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得明显成效,水库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部分水库由于运行时间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安全隐患依然严重。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对病险程度较高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三)分类完善支持政策。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25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积极支持,其中2000年以后建成的要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如有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予以支持。在小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支持;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做好水库安全鉴定,优化安全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成果质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确保工程和资金安全。对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加快竣工验收,确保尽快投入正常运行。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建立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经过充分论证后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落实责任人。在做好病险水库控制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其撬动作用。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要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制定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对财力较弱的市县,省级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水利部要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能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所管辖水库的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部负责安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察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水利部牵头负责)

  各有关方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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