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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1993〕1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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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1993〕1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山东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鲁政发〔1992〕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事关全局,须积极稳妥地进行。鉴于你省一九九二棉花年度生产遭受罕见灾害,棉花严重减产以及今年棉田面积减少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你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定一九九三棉花年度改革试点任务作适当调整,重点抓好一至二个地区(或县)的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和经营试点。 二、要积极做好在全省范围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着手研究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棉花储备制度、建立棉花价格保护和调控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棉花批发市场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质量检验和监督制度等,积极探索产区和销区、供需双方直接挂钩的新型棉花流通组织形式。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国家棉花调出计划和出口任务的完成,调出的棉花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合同定购内的棉花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和政策向农民兑现;棉花收购、加工应以供销社为主渠道。 四、你省根据上述意见研究制定出局部地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后,即可展开试点工作。同时将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关于今后在全省范围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问题,待条件具备后可再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你省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全力抓好棉花生产,抓好防虫抗灾工作,力争今年棉花丰收,为在全省范围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打好基础。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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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 改革 流通 进行 批复 试点 体制 山东省 | |||||||||||||||
国务院 国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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