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二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2〕54号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二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二年度,全国棉花播种面积比上年略有增加,后期如无大的自然灾害,可望获得丰收。为做好本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引导农民按照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安排明年生产,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九二年度棉花收购政策基本不变。合同定购数量确定为四百五十万吨,国家储备五十万吨。定购和国家储备的棉花,继续由供销合作社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奖售政策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 棉厂收购)。国家储备棉的分省(区、市)数量,由国家计 委、财政部、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国家继续按规定的奖售标准拨付奖售棉农的平价优质化肥、柴油,各地可以向农民兑现实物,也可以返还平议差价,但不得计入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在完成本年度定购数量和储备棉收购数量以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可以开放棉花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放开部分国家不再拨给加价款和奖售物资。各省 (区、市)可根据市场需求安排最低保护价格,最低保护价格以国家规定对农民结算的收购价格为基础,按下浮不超过10%确定。这部分棉花原则上由各省(区、市)安排 地方储备。

  二、认真解决收购资金问题。今年以来,各地银行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较快,给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安排带来较大困难。同时,由于棉花调拨计划完成不好,供销社棉花库存增加较多,各地纺织企业拖欠棉 款严重,致使应回笼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全国棉花收购资金出现较大缺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信贷资金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并组织银行 、纺织、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积极清理省内拖欠,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购所需。各地农业银行对棉花占压资金,不予加息、罚息。

  三、棉花收购要继续把质量问题作为重点。各地供销社在棉花收购中,要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当前要着重防止压级压价。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收购组织工作和服务工作,切实防止农民卖棉难。

  四、增建棉花仓储设施。目前新棉区储存能力严重不足,影响新棉收购。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收购单位解决好仓储问题。国家将在少数棉花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建一批棉花储备库,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

  五、抓紧棉花加工企业技术改造。从今年起到一九九五年,国家每年安排五千万元专项贷款用于改造棉花加工企业,推广新型棉花加工成套设备。有改造项目的地方政府要协助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位,项目要尽早投产,发挥效益。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在棉花收购秩序、资金调度、市场管理 、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广大棉农按照国家标准交售棉花;支持供销社棉检人员按照国家标准收购棉花;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国家政策、标准执 行情况,维护好收购秩序,确保棉花质量。在完成全省棉花收购任务前,不得开放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合同定购内的棉花,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供应计划,不准上市或计划外销售。

  为做好本年度的棉花收购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棉花收购工作综合巡视组,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继续向棉花主产省毗邻地区派驻联络员。

  七、试行省间棉花供需挂钩,共担风险。已经签订供需挂钩协议的省(区、市),政府要监督有关部门按协议组织调拨供应。其他地方仍按计划组织调拨。良繁区的优质皮棉可与纺织部门进行直挂试点,并由主管部门作鉴证。

  八、改革棉花进出口管理体制。经贸部所属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在经营上与各省的棉花进出口公司脱钩,相应赋予各省棉花进出口经营权,自负盈亏;同时,国家对棉花进出口实行宏观调控。具体办法由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九、从明年起,要引导棉农按照国家定购计划和市场需求安排棉花生产。一九九三年度全国棉花合同定购计划确定为四百五十万吨,分省(区、市)数量由国家计委商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49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3〕16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1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23〕2号 
  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台政发〔2020〕19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琉璃河镇“两个通道”治理“每月一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关于公布2023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名单的通知 农办产〔2023〕8号 
  全面规范生猪屠宰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2023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23〕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23〕4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农业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119号 

 关键字
  棉花  工作  购销  政策  年度
  国务院  国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调整棉花收购政策的通知 国发〔1989〕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综合平衡的通知 国发〔1984〕146号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7〕30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6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67号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二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2〕54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8〕52号

 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一九八六年棉花产购销政策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10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