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工规〔2023〕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工规〔2023〕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8日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集约人工林栽培,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

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

  第七条 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第八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省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

  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未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国家储备林建设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条 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按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应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提倡营造混交林。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开展。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林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林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49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3〕16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1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23〕2号 
  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台政发〔2020〕19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琉璃河镇“两个通道”治理“每月一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关于公布2023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名单的通知 农办产〔2023〕8号 
  全面规范生猪屠宰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2023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23〕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23〕4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农业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119号 

 关键字
  储备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工发〔2023〕17号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工规〔2023〕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