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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3〕6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

  (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各省份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调度各地工作情况和总结。

  (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基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家负责部分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三)推进源头治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生生物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相关省份要开展海参和牛蛙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生产中违法用药行为。

  (四)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统筹协调好渔业与兽药、饲料、农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合力实施更为严厉的全程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

  1.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14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3〕6号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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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密云区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5号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公布地方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 京农发〔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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