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医保局 中医药局 扶贫办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扶贫发〔2019〕45号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医保局 中医药局 扶贫办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扶贫发〔2019〕45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19〕15号),推动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落实。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医 保 局

  中 医 药 局 扶 贫 办

2019年7月10日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以县医院能力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主攻方向,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指导工作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详见附件)。

二、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

  (一)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督促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连片特困地区县,下同)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纳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范围。各地要落实投入责任,改造和完善县级医院设施,配备基本设备,保障县级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对口帮扶。进一步明确三级医院帮扶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组织三级医院加大对深度贫困县的帮扶力度。采取“组团式”支援方式,选派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受援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帮扶团队不少于5人(中医医院可选派3人),每批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帮助贫困县县医院加强针对当地疾病谱的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能力。

  (三)推进远程医疗。实现贫困县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通过远程会诊、查房、示教、培训等形式,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逐步完善远程医疗收费和报销政策。

三、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

  (四)加强县乡村人员培养培训。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继续为贫困地区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全面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问题。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面向村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持续对乡村医生开展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统筹使用县域卫生人力资源。鼓励实行“县聘县管乡用”和“乡聘村用”,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建立健全压茬选派制度,通过从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师开展巡诊、派驻等方式,解决村卫生室缺乏合格医生的问题。探索开展省域内非贫困县县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六)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医共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信息系统等统一运作,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绩效,逐步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消除“空白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脱贫攻坚期内,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和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对于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通过设置临时医疗点,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加强贫困地区疾病综合防控

  (八)全面落实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三年攻坚行动。按照《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国卫财务发〔2018〕38号)要求,做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和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开展现症病人分类救治。

六、保障措施

  (九)明确职责分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中央部门负责健康扶贫政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责结合本地脱贫攻坚实际,制订政策、明确标准并推动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分类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考核,医保部门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扶贫的投入保障。

  (十)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贫困人口普遍认可以及可量化、可实现、可考核的原则,制订具体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对照标准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地具体工作标准和排查结果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报备。省内各地原则上不再另行制订标准。

  (十一)加大投入支持。中央财政统筹卫生健康领域现有资金渠道,在分配卫生健康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三区三州”和其他深度贫困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省级、市级财政对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要予以倾斜支持。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对于服务人口较少、按照现有渠道和补助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村卫生室,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贫困县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的项目。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要支持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鼓励各类公益基金、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附件: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附件

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一、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一)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

  1.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靠近或隶属于市级行政区的贫困县,市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单独设立县级医院。

  2.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

  3.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二)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

  1.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

  2.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

  3.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三)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

  1.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2.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

  3.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要求。

二、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中医药  特色  发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2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1〕3号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5〕3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国发〔2016〕15号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高〔2020〕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6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9年10月20日)

 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规〔2019〕257号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卫医发〔2018〕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国卫体改发〔2013〕54号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医保发〔2021〕41号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5〕6号

 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农卫发〔2009〕68号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药政发〔2009〕78号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国家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卫药政发〔2009〕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答记者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 林改发〔2019〕20号

 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医保局 中医药局 全国老龄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医药局 医保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