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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上海、江苏等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代表等的意见,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同时,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安置工作、待遇确定的有关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二是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三是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四是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缴费年限计算等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二是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建议,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措施的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教育培训是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二是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三是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六、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未就业退役军人的有关保障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方案,建议增加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八、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岗位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九、有的部门、地方提出,考虑到军队承担的任务较重,选派军事教员帮助学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增加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等国防教育活动。

  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加强对英雄烈士和退役军人的褒扬,建议对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建设等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十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二是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有的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三、有的部门、社会公众、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提出,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的职级确定和待遇处理问题,相关规定已经比较明确,无需重复规定;军人退役后因违法犯罪被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部门层级也比较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有的部门、地方、社会公众、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建议,对军队离职休养军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等退役军人的安置和待遇保障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考虑到上述退役军人的安置比较特殊,建议根据中央文件和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增加衔接性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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