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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协会、企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宣传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有的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款关于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过于复杂,草案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已有明确规定,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可以依法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建议简化本款规定,以利于视听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建议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一些协会、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广播组织权利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建议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一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技术措施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一种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明确其定义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并明确对侵权复制品及制造工具等进行销毁的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二是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三是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著作权权利人、专家学者、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围绕完善作品定义、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加强著作权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有利于推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符合现阶段实际。草案结构合理,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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