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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商务部部长 钟山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对加强出口管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出口管制立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总结现行6部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以更加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口管制法制定工作。制定出口管制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商务部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会同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法制局等55个部门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出口管制法制订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于严格履行国际义务、树立我负责任大国形象和维护国家安全实际需要,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二是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确保出口管制工作平稳、有序。三是准确把握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填补立法空白,确保出口管制手段充足、灵活高效。四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处理好严格管制与简政便民的关系,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草案包括总则、管制政策和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8条,主要对以下事项作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草案除将两用物项、军品、核纳入管制物项外,还明确将“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纳入管制物项,确保应管尽管,实现管制物项全覆盖。在适用的主体上,涵盖出口行为所涉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确保出口管制“见物又见人”;在管制的环节上,既适用于出口,也适用于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各个相关环节,确保不留空白和死角。(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草案保持现行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性,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为加强统筹协调以及提高出口管制专业化水平,规定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五条)

  (三)关于管制政策和管制清单。为保障出口管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草案明确了出口管制政策的制定主体,其中重大政策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八条第一款);为增强出口管制的针对性,做到精准施策,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考虑到管制清单的重要性,为确保管制清单符合管制政策、范围科学合理,规定国家根据出口管制政策制定管制清单,并分别明确了两用物项、军品、核出口管制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第九条);为更好适应出口管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草案还规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并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临时管制(第十条)。

  (四)关于管制措施。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草案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针对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管制措施: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者依法采用专营、备案等方式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三条);要求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审查制度(第十四条);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实行严格管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采取相应的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第二十条);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草案还对两用物项和军品出口的管理措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

  (五)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强化监管,确保出口管制各项制度得到严格遵守,草案专设“监督管理”一章(第四章);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协助监督检查的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举报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按照加大惩处力度的原则,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在严格出口管制的同时尽可能方便企业,草案规定对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二条);对内部合规审查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出口经营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许可便利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要求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做好服务,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并及时答复企业就有关事项提出的咨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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