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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跨省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很多,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能否做得到,建议研究;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授权确权部门,不宜过多地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限定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三、有的意见提出,为保护我国专利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为落实有关经贸协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建议,在平衡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再作研究;有的建议对相关具体规定,如仿制药申请人的通知义务、等待期的设置、生物药是否适用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有的提出,部分规定属于药品审批的内容,不宜在专利法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属于新确立的制度机制,涉及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平衡,应当稳妥推进;对于其中涉及专利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宜作原则规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据此,建议将相关规定整合修改后单列一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专家学者、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法院等方面的代表,就修正案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以及完善专利授权确权等方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社会各方面期待,能够较好地满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的需要,总体是可行的。目前法律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颁布实施。有的会议代表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结合常委会审议情况一并考虑。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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