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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13日下午对生物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中增加对受感染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全面负责。有的部门提出,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增加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生物安全规划对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重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对单位增加“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责任人员增加“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补充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对生物安全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作出规定,有的内容可在相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予以细化。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刑法已经对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等生物安全犯罪作了规定,草案已对这一问题作了衔接性规定,可不再作具体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切实保障法律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4月1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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