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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浙江进行调研,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国安办、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出口管制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议在临时管制、全面管制、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管控名单等相关具体制度和规则中,进一步强化出口管制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和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适应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建议明确出口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三、有的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指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四、有的意见提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考虑到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建议对外国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反制措施,外资、外贸相关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企业、部门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当前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出台一部统一的出口管制法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草案对管制清单、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制度作了规定,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总体是可行的。目前法律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颁布实施。有的会议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结合常委会审议情况一并考虑。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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