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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5日下午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关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还应将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改善瞻仰、悼念英雄烈士的设施条件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加强对牺牲在国外的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积极查找有关英雄烈士的遗骸、遗物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学内容的同时,还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纪念教育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的规定。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规定。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建议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规定除检察机关外,社会组织、有关部门、英雄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都可以提起诉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由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承担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职责较为稳妥。同时,为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情况,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需要报告的是,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做好本法的实施、宣传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法通过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本法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各项制度措施,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本法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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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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