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稳步推进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于延长期满前,提出修改法律相关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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