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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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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月23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稳步推进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延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下一步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2015年授权决定要求国务院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延期决定应继续明确这一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应当在延长期满前,及时总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修改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决定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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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授权 国务院 实施 股票 发行 注册制 改革 调整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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