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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界定。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作用,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有的提出,这一条第一项对商品标识仅列举了名称、包装、装潢,不够全面,建议增加商品“形状”、“设计”等标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相关标识前增加“有一定影响”的限定;二是将第一项中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涵盖实践中的其他商业标识。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与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界定,其中第三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项是“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其接触到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处理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的规定过于具体,并且涉及一些实践中正在不断完善的改革试验,建议只作原则要求,不对具体处理程序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行业协会、执法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各项制度基本可行,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有的会议代表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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