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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20〕90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20〕90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方式。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材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熟习申报流程

  一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提交签章后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全页扫描件;二是及时电话告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三是告知承诺书由北京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公示,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出执业许可证书、批复及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等;四是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熟习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录入提交、事中事后监管、违诺失信、处罚、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全流程。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申报效率

  一是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夯实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基础工作,严格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及流程,提高申报效率;三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下载专区”栏目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式样及《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四是各事务所负责人应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开展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开展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加强对事务所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附件: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潘信飞;联系电话:55592325,13683659208)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行政许可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北京市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执业许可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全页扫描件),由北京市财政局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北京市财政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北京市财政局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北京市财政局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北京市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业许可条件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北京市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应当由北京市财政局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表: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北京市财政局应当在官网首页左下角热点服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下载专区部分公告告知承诺书式样,便于会计师事务所下载。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电话告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会计处应当自收到事务所申请后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财政局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经北京市财政局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北京市财政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留档保存,北京市财政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告知承诺书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公示。

  第九条 北京市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寄出执业许可证书、批复及加盖北京市财政局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等。

  第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是承诺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而许可后由于人员调转等变更事项造成注册会计师人数少于50名,即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由北京市财政局依法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凡是承诺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实际并未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即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由北京市财政局依法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

  凡是承诺符合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且符合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分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实际不符合即为虚假承诺;虚假承诺行为,由北京市财政局依法直接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

  1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1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严重违诺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

  被北京市财政局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报告等材料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第三方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至6个月。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拨打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咨询电话55592882或12345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投诉举报。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实际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待财政部出台全国统一办法后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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