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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工作部署,参照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管企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本企业、工地、车间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扎实做好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封闭式管理。各市管企业要对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职工和车辆凭证进入,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严格落实封闭管理要求,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工地,一律不得复工。

  三、严格组织消毒和安全检查。各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要定期对各个公共区域及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处理,保持公共场所通风透气,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配备测温仪、口罩、消毒液等设备设施,设置隔离场所,并做好垃圾分类处理、保持公共空间环境清洁卫生等工作。

  四、严格核实登记来往人员、车辆。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公共场所,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的,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体温检测合格、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快递、外卖等人员送至指定区域,由职工自行领取,设置指定区域应避免人群集聚。

  五、严格职工排查登记。对近期返岗复工复产的职工,要加强检疫排查登记,详细掌握和了解每名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的籍贯、健康状态、节假日期间出行和参加集会聚会情况、共同居住人员健康状况;加强职工体温监测,认真筛查发热人员;坚持相关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六、严格做好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对目前仍在重点疫区的职工,暂不返岗,以利于疫情防控;对来自或去过重点疫区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经历的职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职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排查,并向所在社区报告;一旦职工有确诊病例或疑似感染者,立即向市国资委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停止生产,逐人进行核查,待消除疫情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严格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加强应急值守,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暂停集聚性活动,确属必须召开的会议和商务洽谈,参加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控制会议出席人数或洽谈时间,做好场所开窗通风;会议或洽谈结束后,场地、用具须进行消毒;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

  企业非生活必需的文体活动室、娱乐室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如企业设有食堂或餐厅,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采取分餐或分段就餐措施,并按要求及时消毒。

  八、灵活采取弹性工作制。有条件的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弹性工作制,采取远程办公,错时、错峰、轮岗上班等方式,避免员工上岗过于密集。

  九、切实加强联防联控。各市管企业要积极对接属地政府、社区,主动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履行防控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及时落实社区及属地各项防控措施。

  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市管企业党组织要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生产经营工作中争当排头兵,体现使命与担当。

  以上要求请各市管企业严格遵守,如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注:本通知所称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企业办公场所、会议室、厂房、生产车间、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及食堂、宿舍、班车等人员聚集空间。)

市国资委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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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场所  企业  复工  复产  疫情  防控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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