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下载附件
(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pdf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免税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放弃减免税

 减免税办理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25号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办税指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1号

 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4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 第 52 号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科区函〔2018〕1号

 科技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8〕245号

 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9〕15号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科区函〔2019〕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 第 50 号

 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京财税〔2018〕2124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旅游局 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8号

 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6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42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