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20〕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做好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安全,防范疾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殡葬服务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 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途径

  1.1 直接传播

  病原体由传染源通过咳嗽、喷嚏、谈话等排出的分泌物和飞沫,使易感者吸入受染。飞沫微粒一般大于5微米,飞沫传播的距离一般在1米以内。

  1.2 接触传播

  病原体通过手、媒介物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传播。

  2 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处置

  2.1 成立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小组

  2.1.1 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接运、火化等工作,按照就近原则,由当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负责承办。

  2.1.2 殡仪馆应根据需要处置的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数量,设置小组人员组成及人数,小组至少应配备驾驶员1名、遗体接运工2名、遗体火化工1名。

  2.1.3 驾驶员职责:负责安全驾驶专用运尸车并协助遗体接运工进入指定地点接运遗体。

  2.1.4 遗体接运工职责:负责收殓、搬运医疗机构打包好的遗体,并协助指导家属办理死亡证明及殡仪馆内遗体火化手续。

  2.1.5 遗体火化工职责:负责本小组接运来的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火化工作。

  2.1.6 参与遗体处置的工作人员均须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档案,保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加强工作期间体温测量等身体状况监测,必要时设置专门隔离室。

  2.2 遗体卫生防疫处理

  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后,由负责治疗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对遗体按照规定进行卫生防疫处理,装入不透水和密封的双层尸体袋内密封,每层密封袋外喷洒有效氯10000mg/L的消毒剂,贴上高感染风险的标签。

  2.3 遗体接运

  2.3.1 搬运、接收遗体等接触遗体的工作人员第一次穿戴防护用具,最好请相关医护人员给予专业指导。搬运遗体前,应确保遗体经过消毒处理并进行双层密封包装。

  2.3.2 接运遗体车辆应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密封隔离,车内设置清洁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消毒剂等。接运遗体车辆到达后,经卫生防疫处理过的遗体装入殡仪馆提供的一次性卫生盒,并用封箱带封闭。将已装入遗体的卫生盒用移动车转移到专用运尸车后,做好遗体交接记录,直接运送到殡仪馆连同卫生盒一起火化。

  2.3.3 专用运尸车使用后,无可见污染物时,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500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进行喷洒至车辆内物体表面湿润,作用30分钟;有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5000mg/L-1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干巾)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按照车辆无可见污染物处理。喷洒消毒剂过程中注意保护精密仪器。金属部位消毒后用清水擦洗。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重复使用。

  2.4 遗体火化

  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应当立即火化。火化遗体应当使用专门火化炉,火化前不得打开装殓遗体的卫生盒和密封包装袋,不可进行遗容瞻仰、告别等活动。

  2.5 参与人员防护和消毒

  2.5.1 对殡仪馆参与新冠肺炎(含疑似)遗体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防护培训。

  2.5.2 参与人员防护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附件5《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第一版)》遗体处理人员自我防护标准,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

  2.5.3 防护装备脱卸时尽量少接触污染面。脱下的防护眼罩、长筒胶鞋等非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应直接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其余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应放入黄色医疗废弃物收集袋中,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脱卸防护装备的每一步均应进行手消毒,所有防护装备全部脱完后再次洗手、手消毒。

  2.5.4 参与人员均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可选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用面巾纸或者消毒纸巾隔着按电梯按钮和拉门把手等。

  2.5.5 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根据卫生防疫要求按可重复利用和不可重复利用进行分类,分别装入环保污物袋。可重复利用的防护用品,应用含1000mg/L有效氯的消毒剂浸泡30分钟以上后进行常规清洗消毒。不可重复利用的,用含5000mg/L有效氯的消毒剂喷洒,装入防水塑料袋密封后再用相同浓度消毒剂喷洒密封袋外表面,按传染性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6 终末消毒

  2.6.1 对遗体停留过的区域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进行环境及空气消毒,设施设备喷洒含1000mg/L-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消毒,地面用拖布擦拭或喷洒消毒,可选1%过氧化氢或含1000mg/L-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作用60分钟。

  2.6.2 搬运遗体移动床可用含有效氯2000mg/L-5000mg/L消毒液擦拭、喷洒或0.5%过氧乙酸喷雾消毒,作用30分钟。用以上方法消毒处理时,金属部位及时用清水擦洗。

  3 殡葬服务机构疫情期间防护

  3.1 服务场所及环境控制

  3.1.1 疫情防控期间,应对进入殡葬服务场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举办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

  3.1.2 服务遗体场所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1999)的有关规定,确保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易于消毒。空气的菌落总数应符合《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GB 19053-2003)的相关要求,通风系统应当关闭二次回风,避免交叉感染。

  3.1.3 对服务遗体场所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可用高效消毒剂,如3%的过氧化氢、0.2%过氧乙酸、2%的戊二醛,20-30ml/㎡,喷雾后关闭门窗30分钟,或用紫外线消毒(波长范围是250-275nm),每次1小时,每日2-3次。

  3.2 非传染病遗体服务人员防护

  3.2.1 工作人员须正确佩戴帽子、口罩、手套、鞋套等,全面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口罩选用医用防护口罩,口罩连续佩戴不超过4个小时,污染或潮湿后应立即更换。

  3.2.2 进入工作区前,工作人员须进行体温检测,并对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检查有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依据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正常,方可入室。对疑似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应立即中止服务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待排除危险后恢复工作。

  3.2.3 接触遗体的工作人员,先用氧化剂喷洒消毒后,方可开始工作。

  3.2.4 服务过程中,尽量避免遗体体液、分泌物溢出,如有发生类似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用高效消毒液擦拭、密闭、固定做无害化处理。

  3.2.5 洗手时,按照“七步洗手法”用抗菌液、肥皂和清水(流水)搓擦洗净,洗手前不要用手接触口、鼻、眼,洗手后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其他快速消毒剂,如洗必泰、新洁尔灭、酒精等,揉搓1-3分钟。

  3.2.6 手部消毒后,再进行沐浴消毒,更换干净服装方可离开。

  3.3 遗体服务器械设备设施消毒

  3.3.1 使用过的器械用清水冲洗污垢,再用75%酒精拭干,放入红外消毒柜中消毒30分钟,达到灭菌时间后备用。也可采用煮沸消毒法,一般需要15-20分钟即可。

  3.3.2 用清水冲洗设备污渍,用3%过氧化氢喷洒消毒,作用10分钟后清水冲洗,再用脱脂棉蘸0.2%-0.5%新洁尔灭溶液或75%酒精擦拭干净。

  3.3.3 操作室地面和室内空气可采用0.2%过氧乙酸喷洒或紫外照射消毒,密闭门窗作用30-60分钟后,开启门窗保持通风。

  3.3.4 遗体专用床,用0.2%-0.5%新洁尔灭溶液或75%酒精擦拭消毒。

  3.4 废弃物处理

  服务遗体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废弃物、污染物,应放入带有密封盖的垃圾桶或污物袋内,用3%-5%的过氧乙酸喷洒后密闭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4 注意事项

  殡葬服务机构现场消毒工作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殡葬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非专业人员开展消毒工作前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培训,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殡仪馆  殡葬  遗体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殡葬服务实用信息咨询服务办理指导

 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77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18〕327号

 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京民殡发〔2015〕379号

 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9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73号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7〕3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89号

 从哪些渠道可以获取便捷、准确的殡葬服务信息?

 我市有哪些殡葬服务机构?北京市现有殡仪馆和公墓情况是什么?

 外地人遗体运回原籍如何办手续?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20〕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