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安排,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现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障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便利。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具体手续由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各业务经办网点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疾控、医疗科研单位的服务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相关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必要时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四)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五)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六)支持受困单位战胜疫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该期间内,受困单位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业务保障

  (七)提倡网上掌上办理。各单位可签约约定缴存等业务,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线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资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www.zzz.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账号,办理购买北京市商品房、北京市无房租住房屋、偿还资金中心贷款、退休等提取业务;办理调整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变更还款账户等贷后业务;办理贷款额度试算、贷款申请进度、账户信息等查询业务。

  (八)推行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制,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应提前预约,错峰办理。缴存单位可汇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集中批量通过EMS寄递等方式提交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各业务经办网点要加强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清洁消毒,保障各项业务顺利运行。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坚决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宣传引导职工通过网上掌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现场办理,最大限度减少感染风险,保护职工健康安全。

  如遇问题,可通过资金中心服务热线(010-65990000)咨询、反映。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3日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住房公积金  服务  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新增三个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的公告

 住房公积金实用信息咨询服务办理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建金〔2019〕57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1〕27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

 单位经办人通过“北京市企业开办e窗通服务平台”如何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和缴存?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推行“零接触”全程网上办理服务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37号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新企业开办“一窗办理”服务模式的意见(试行) 京政服发〔2019〕1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0〕73号

 单位经办人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如何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和缴存?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0〕7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0〕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