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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23号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23号

  现发布《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职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至四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主管街道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区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

  (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二)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居(家)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环卫、绿化、统计、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指挥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分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居民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主管街道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和部署。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投入。

  市、区建立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街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居住小区的环卫、绿化、房管、道路和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用于街道辖区专业管理部门的定向支出。

  第二十五条 街道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财政预决算应纳入区财政预决算,并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街道财务支出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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