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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盐业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储备及使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公安、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对食用盐实行专营。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批发经营,必须经市商务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北京市盐业公司依照国家计划,负责本市盐的统一购进、调运和批发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储备盐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盐和其他各类非食用盐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进货;用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

  第八条 食盐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需要从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

  第九条 生产加工食用盐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碘食用盐应当有小包装,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食用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商务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市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二)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用盐; (三)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市商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商务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市商务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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