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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1987 年 3 月 2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 33 号文件发布)

  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 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 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 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

  (一)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 150 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城市道路宽度在 150 米以下(含

  150 米)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 30 米。

  立体交叉引桥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 30 米。

  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平交路口周围 30 米范围内,根据规划的需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宽度不

  小于 10 至 20 米。

  (三)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规定。

  (四)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 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至15 米。

  现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确定前,可暂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绿化。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 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 化用地。

  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 198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但尚未施工的建筑 工程,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重新审定。

  市人民政府1984 年2 月10 日批准施行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中, 有关城市干道通过城镇地区路段的隔离带宽度的规定,一律按本规定修订。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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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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