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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京津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2018年联合公告第3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京津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2018年联合公告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京津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优化报关放行模式

  1.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鼓励进口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2.实行“先放行后改单”模式。对海关查验发现异常,而又不涉证、不涉税、不涉及检验检疫风险,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

  3.实施“先放行后缴税”模式。进一步推广“银关融”增信担保、“同业联合”增信担保、财务公司担保等,积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实施差异化担保模式,探索实施AEO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验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将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纳入其中,进一步提升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

二、优化查验检测模式

  5.在货物监管现场实施“查检合一”作业。统筹整合辖区查验场地、设施设备等查验资源,加强查验指令统筹协调,严格执行一次查验,实现现场执法统一、通关流程优化、通关效率提高。

  6.推行“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模式。按照海关总署要求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在口岸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并符合要求后,即允许提离海关监管现场,在货物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办理综合评定及证书签发手续,缩短在港堆放时间,降低堆存和装卸等费用。

  7.优化鲜活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流程。搭建肉类、生鲜水产品、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商品通关便捷通道,加快口岸查验速度,支持扩大日用消费品进口。

  8.对用于备案注册、研发测试和贸易洽谈等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免予标签检验和备案,免予提供卫生评价资料和原产地证明,免于抽样检测。

  9.优化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生物制品出口申报前监管流程,通过企业分类管理及产品风险分析等措施,强化出口检验检疫作业与通关作业的有机衔接与融合,形成电子底账,方便企业在出口申报前办结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10.优化快件、电商监管模式,统一使用作业场所自动化机检线,实施“一屏作业”。

  三、便利单证办理,推广无纸化

  11.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除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和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可以实现申报资料网上提交、网上审批、许可证件联网核查和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可无需再提交书面资料和领取纸质许可证。

四、大力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12.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实现报关单信息与出口退税申报信息自动转换,无需重复录入。

  13.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改造,突出地方特色,丰富和完善功能,实现“一个平台、一次提交、一站办结”。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

五、清理规范降低口岸收费

  14.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由地方财政局、商务局(口岸办)双牵头,价格、市场监管、交通、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共同参与的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统一清单模板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管理部门网站、企业对外网站和口岸经营服务现场按照统一清单模板公示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15.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大幅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力争港口综合费用水平在全国具有明显竞争力,服务好京津冀协同发展。

六、完善口岸服务机制

  16.推行“预约通关”模式。依托“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对适用于海关总署2018年第109号公告的三种货物,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失信企业除外),探索更大范围货物预约通关。

  17.通过建立归类先例库,推广归类预裁定服务,加强税政调研,开发商品归类信息服务等系统,支持和帮助企业提前确定涉税要素,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减税政策。

  18.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遵循“守法便利”原则,实施信用等级梯次分类管理,为高信用等级企业提供全方位便捷服务。积极培育和扩大认证企业数量,优化企业整体信用等级结构,开展AEO高级认证,应用AEO国际互认合作成果,支持企业“走出去”。

  19.为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海关通过“企业协调员制度”、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建立对企业日常跟踪服务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通过举办“进出口政策服务咨询会”、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介会及相关新政策措施宣传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口岸运营主体、进出口服务企业参与口岸提效降费工作,实现政企协同联动。

  21.完善口岸通关制度环境。围绕口岸提效降费,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探索从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公开透明、优化服务流程、规范中介代理等方面逐步建立北京口岸制度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跨境贸易营商环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北京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天竺综保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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