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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6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住宅小区进行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北京石泰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石景山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城管委、区金融服务办、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配合,做好建设、宣传、协调和督促工作。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自行车棚,参照建设技术要求,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以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负责督导各自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和统计工作,将应建和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住宅小区名单报消防支队。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组织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通报验收情况。

二、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维护管理责任

  区金融服务办负责协调保险公司,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纳入区公共管理综合保险;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作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规划选址,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北京石泰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督促指导各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火灾等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学习,对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和电动自行车充电棚使用情况进行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没有主管单位管理的居民楼院,应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责任;居民自建房、出租房业主要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自我管理责任。

三、强化监督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建设单位本着“便民、安全、公益”的原则,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对住宅小区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居民小区、出租房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改正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安分局和消防支队要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2.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

  3.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4.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1

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一、室外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设置要求

  1.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置,且不应小于6米。设置区域与疏散通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靠近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口等区域。

  2.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和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3.电动自行车充电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设置要求

  1.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2.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3.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4.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集中统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电动自行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30辆,组与组之间可设置防火隔墙或保持不小于6米的安全距离。

  6.排烟设施的设置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7.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内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且应具有防烟性能。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

  2.充电配电箱与电动自行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室外充电棚的充电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充电配电箱应采取防雨、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

  4.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线缆,固定设置、穿管保护,线径选取要与用电设备相匹配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应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宜带自动断电装置。

  6.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插座应采用两孔标准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消防及相关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设置场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应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推车)、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3.宜设置照明设施。

  4.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巡更系统。

附件2

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走道、门厅、楼梯口、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居住出租房、集体宿舍等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三、网吧、足浴、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独立设置。除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器线路应采用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管理机构,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时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七、违反本管理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采取强制搬离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以及居住出租房内消防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四、《北京市消防条例》

  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4.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6.第九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1.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第十一条第一款:“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2.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附件4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如下:

  一、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等功能质量合格,应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

  二、不得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宜使用不燃材料修建电动车棚,且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车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电动车充电棚内应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各类营业场所、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通过“12315”、“96119”电话举报。

  以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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