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告 京粮发〔2017〕112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告

京粮发〔2017〕11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1号),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增强监管效能,北京市粮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通告。

北京市粮食局

2017年12月27日

北京市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粮食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北京市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粮食局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设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有关内容。

  第五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北京市粮食局监督检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应按照北京市粮食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开展检查活动。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根据年度粮食流通工作任务制定检查计划。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于重大涉粮案件及上级交办、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抽查对象范围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纳入粮食流通统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度和执法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情况的发生,对市级储备企业的月度抽取比例暂定为10%,对不涉及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的月度抽取比例暂定为5%。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至少由两名取得北京市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对随机抽查结果、处罚情况按市法制办要求进行平台报送、推送,检查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等,确保检查过程的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北京市粮食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纪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及移送信息详细记录。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在北京市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推进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北京市粮食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双随机  一公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暂行)

 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

 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17〕102号

 关于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环办执法函〔2021〕151号

 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办秩函〔2018〕295号

 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

 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登记承诺不符的,如何处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告 京粮发〔2017〕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1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