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7〕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进一步激发本市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一)创新技能人才薪酬提升机制。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岗位薪酬水平,薪酬增速可快于其他岗位。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实施重大科研创新项目、承担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任务的国有企业,引进聘用关键岗位或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其工资总额不受限制。

  (二)创新高技能人才奖励机制。获得国家级技能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享受奖励津贴。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师工作室的领办人,可以享受工作津贴。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国家一类技能大赛前五名选手和本市一类技能大赛前五名选手,可以享受获奖津贴。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与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享受同等奖励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奖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创新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聘、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重点行业、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参评相应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本市高校、技工院校选聘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并按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兑现待遇。

  (四)创新技能成果转化分享机制。鼓励本市高校、技工院校“双师型”骨干教师创新创业,到科研机构、企业兼职,开展项目合作或创办企业,享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或兼职取酬。支持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与国家“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根据合作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规模、绩效产出等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本市科研创新项目选聘高技能人才加入科研技术团队,完善团队人才结构,推动科技成果和技能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五)创新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全员培训和终身培训制度,提升技能人才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优化本市技能人才梯度分布结构。实施“百千万”金蓝领助推计划,加大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培训与就业对接,为按规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本市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企业职工,可于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开展京津冀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和引导技能人才学技术、练技能、搞创新,不断发现和选拔能工巧匠。

  二、加大培育和支持力度,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新动能

  (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制定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指导意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全市中高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贯通培养相关规划,提高培育工作水平。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涉农院校、农技推广机构等各类农业农村教育培训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农场主、专业大户、农业职业经理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梯次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的信息化专业技能、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和市场营销推广能力。

  (七)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选育优质农业新品种,研发和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等技术,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工作试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完善农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改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一村一品+电商”建设,支持在郊区建设一批“农邮通”服务站,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物联网,支持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鲜活农产品。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经营性收入。

  (八)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鼓励和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旅游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返乡创业。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支持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深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统筹试点,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盘活农村闲置农宅及宅基地等资产,发展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三、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

  (九)完善科研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本市高校、科研机构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使其能够结合岗位特点实行灵活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鼓励本市科研事业单位聘用优秀科研人员实行协议工资,相关科研人员工资总额不受限制。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参与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

  (十)健全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行科技成果入股、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办法,增强对关键岗位、核心骨干的激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可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竞争性财政科研项目、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所获收益的一部分用于科研人员激励,并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专利资助金效能,专利获得授权后对专利申请人给予申请费用资助。

  (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聘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岗工作的科研人员,可参加本单位高级职称评聘,不占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符合条件的,可参评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并可按规定获取相应的报酬和成果转化收益。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所在单位可保留人事关系、职务职级,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考核奖励等权利。

  四、健全创新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创收致富

  (十二)优化创业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孵化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登记注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便利化措施。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与住所相分离的经营场所的,经申请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实行“多证合一”。深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逐步在全市推行名称自主预查制度。

  (十三)降低创业融资成本。积极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财政贴息,并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建立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股债贷相结合的融资产品。支持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十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自主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就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培育一批高质量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金融、人力资源等方面优质服务。加强新技术新产品首发平台建设,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在首发平台发布,并享受政府采购、市场推广等政策支持。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创业培训质量。遴选优秀创业项目供创业者选择,并加强后续跟踪服务,推动创业成功。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

  五、创新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发展增收

  (十六)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企业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开展国有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与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十七)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合资经营。探索建立区域或行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事项、内容及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职责边界,更好地推动创业创新。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坚持就业激励和托底保障相结合,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脱困增收

  (十八)推进产业精准帮扶。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充分发挥低收入群体专项帮扶资金作用,重点支持低收入村、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产业;探索实施资产收益帮扶制度,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低收入村农产品,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低收入村或其所在乡镇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项目。

  (十九)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企业分流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本市企业在调整转型、升级改造、疏解外迁过程中,应按规定为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十)激发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动力。开展面向有劳动能力困难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加强岗位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对接,在低收入农户集中地区组织开展定向、定点招聘。将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机制延伸至农村,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实施就业奖励政策,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其收入按规定予以核减。实施救助渐退政策,对于实现就业且主动申报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救助渐退。

  (二十一)建立健全精准救助政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健全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形成精准化、阶梯式救助模式。实施医疗救助工程,落实教育救助计划,完善住房救助政策,健全供暖救助措施,强化临时救助功能,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向困难人群适度倾斜。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吸引更多慈善资源参与精准救助。

  七、健全激励机制和福利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

  (二十二)完善工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促进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

  (二十三)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在实施年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推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推进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对出色完成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四)健全福利保障体系。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干部队伍实际,规范改革性补贴,健全住房保障等相关待遇,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五)健全组织领导。建立北京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将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议事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进有关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细化政策措施,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综合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完善监测评估。探索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