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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发〔2017〕27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发〔201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目 录

  1 总则

  1.1 通州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2 通州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通州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2.5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管理机构

  2.6 专家顾问组

  3 风险管理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理

  3.2 监测与预警管理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9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 法制保障

  6.14 宣传教育与培训

  6.15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关键术语

  7.2 监督检查与奖惩

  7.3 预案管理

  8 附件

  8.1 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2 北京市通州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8.3 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1 总则

  1.1 通州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 通州区是北京城市副中心,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着力建设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以及智慧城市。

  1.1.2 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是通州区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城市轨道交通、各类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危化品运输事故、地下管网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等仍是我区面临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作为我区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风险源。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亦是我区需要关注的潜在致灾因素。

  1.1.3 制定本预案旨在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落实北京城市副中心战略定位,实现通州区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1.2 通州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通州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1分类48种(见下表)。


  1.2.2 突发事件的特点

  其一,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通州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金融投资、拆迁安置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以及个人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我区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其二,危害程度严重。传统灾害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失呈现出损失叠加与放大效应,严重威胁社会秩序与功能、环境与资源的正常运转,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冲击。

  其三,处置要求更高。通州是北京城市副中心,又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接壤,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环境污染、火灾、社会稳定等风险互相叠加,区内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信息、资源及组织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北京城市副中心发展战略定位,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

  坚持依法应对。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制订、修订应急预案,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将常态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融入全区发展规划与管理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提升预测预警水平。

  坚持资源整合与协同。扎实推进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梳理、补充、优化、整合应急资源,实现本区应急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建立和理顺体制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应急协同。

  坚持统筹协调、专业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处置力量的作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的中央及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建立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属地政府为基础的分级负责、分类指挥、专业处置、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进一步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以通州区突发事件现状、特点及趋势为背景,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目的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对区级及其下辖层级政府应急管理的新要求、新定位;

  (2)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与工作程序;

  (3)规范、统一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扩大、终止响应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突发事件应急资源的调查与整合,进一步实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6)通过对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强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工作,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管理能力。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通州区的,应由通州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区乃至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区乃至北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部门、本区多个部门、及其他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须调度本区多个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区内个别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于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1.7 通州区应急预案体系

  1.7.1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乡镇)二级管理;按照预案编制的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7.2 全区应急预案应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要求。

  (1)区级专项预案与部门预案应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2)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组织的预案需要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队伍与资源体系等内容,预案文本应当尽量简化、实用。

  1.7.3 区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当以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为基础展开,建立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数据管理制度并纳入应急指挥数据平台,提升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并成为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性评估的重要依据。

  1.7.4 各级专项和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应当与涉及流域性、本区与其他区及“通武廊”相关市、区、县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预案相衔接。实现与“通武廊”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临界乡镇预案之间的衔接对应。联合编制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职责,建立联合应急指挥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提高预案的实用性、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通州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由区委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总协调人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区领导,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和驻通武警部队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委总协调人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委组成人员为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突发事件未设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应急委指定。

  2.1.3 区应急委主任负责领导区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应急工作。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期间,由副主任主持区应急委工作。

  2.1.4 区应急委副主任、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应急任务。

  2.1.5 区应急委建立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委委员)担任总协调人,负责区应急委的协调工作和日常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2.1.6 区应急委其他组成人员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7 未任区应急委组成人员其他区领导,及各委办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按照日常工作分工,协助区应急委做好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8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指导意见以及落实办法;

  (3)负责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全区各类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5)协助北京市应急委、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6)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有关部门和驻通中央、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的关系;

  (7)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与预防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要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区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组建部门为主办部门,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具体措施,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

  (3)具体负责本区相关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者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储备和管理等工作;

  (5)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驻通部队、武警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详见8.3)

  2.3.7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应急委,并成立应急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区属职能部门下设机构、驻辖区党政军机关、社会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对专业部门、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

  (2)指导辖区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建立对本级政府应急资源与队伍的登记、更新与维护机制,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2.5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管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风险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社区应急管理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本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2.6 专家顾问组

  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通州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对灾难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管理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理

  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动态监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和基层组织、公众,应从工程技术、设备、基础设施的改良等工程性措施,以及通过规划、土地使用、公众风险意识等非工程性措施,共同消减本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

  (1)本区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本区建立应急管理资源调查、更新、完善机制,做到救灾救援设备、载具、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可知、可控、可用。

  (3)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本区建立公众风险意识与安全防护能力机制,强化与公众进行各类风险的基本沟通,提升公众客观理性认识各类风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召开风险分析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定期向区应急委提供书面报告。

  (6)强化与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京津冀周边地区的风险管理协同,重点在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及京津冀临界地区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联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跨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

  3.2 监测与预警管理

  3.2.1 本区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2.2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3.2.3 区气象局负责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业务工作,运行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接收预警信息主体责任部门拟发预警信息和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相关信息,并负责全区性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性信息的接收、核准、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在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区应急办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信息的接收、审核、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工作。

  3.2.4 预警信息主体责任部门要主动与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并将本单位的预警信息发布资源主动纳入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当中,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对具体的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进行统一规范。预警信息主体责任部门要依据北京市及本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的通俗易懂的预警及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3.2.5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6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7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需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办经请示区相关领导批准后,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发布和解除。

  (2)本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8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9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10 各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可依据事件的发生区域、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结合专家顾问组,调整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委、办所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11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12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13 加强与京津冀周边区县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实现预警体系互补,建立联合开展预警行动机制。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检测手段,强化数字化检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由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总、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检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专项指挥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活动的全过程。

  4.1.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于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的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区应急办对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行政办公区、密集场所等重点地区以及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办应与区台办、区外事办、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市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4.1.4 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5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基层社区应当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4.1.6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对本地区发生的,可能危及行政办公区、京津冀临界地区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相关方面通报准确情况,确保对方及时做好预防控制,有效联合开展应急处置。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搜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与作业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和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5 在外省区市或境外发生涉及本区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依据上级政府的应急工作部署,本区积极开展协调与救助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并报区应急办。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到现场任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单位配合。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区应急办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授权分管此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处置的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单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也可由市专项指挥部和市相关部、委、办、局直接负责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需由区应急办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到场任总指挥,负责处置的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总指挥,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单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负责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并在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协助市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 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实现我区与京津冀周边区县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所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请求合作方支援时,相关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必要时建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处置,协同应对。

  4.5 现场指挥部

  4.5.1 现场指挥部构成。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区应急委相关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或由被指定的事件主管单位牵头,依托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机构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专家顾问组等,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 参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事、宣传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5.9 发生涉及京津冀周边区县突发事件时,建立联合应急指挥机制,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在事发地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开展处置,共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解决难点问题。

  4.6 响应升级

  4.6.1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通州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通州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在通中央及市属单位、驻通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4.6.2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比较严重,超出通州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区应急委应提请区委、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专项指挥部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3 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迅速形成应对巨灾机制,有效遏制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委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7 社会动员

  4.7.1 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 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社会办、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协调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4.8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8.1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及通州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工作小组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区委宣传部。

  4.8.3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宣传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由事件处置主责单位拟定新闻宣传口径,并及时报区委宣传部。事件处置主责单位新闻发言人按照确定的新闻口径,做好媒体接待和答复。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并适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里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5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区应急办等单位,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市里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区属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部,以及参与处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各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4.9.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委、办、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 区民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通州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

  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水务、交通、供热、燃气、电信、广播、园林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政府组织基层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牵头,责成区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 通州区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区红十字会、北京市通州区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主动联系市红十字会等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 区民政局会同本级与上级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有关部门应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 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保障。

  5.4 调查评估

  5.4.1 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专项指挥部和属地政府应当落实和配合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建立规范的事件分析与处置的台账记录与归档工作。

  5.4.2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责成事件主责部门牵头做好对各类、各级别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等台账记录与调查评估,提交至区应急委。

  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或按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通州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5.4.3 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本区在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必要时可启动第三方调查。

  5.4.4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区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整体技术和信息化保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组织,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并完善各类应急信息化系统和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等应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形成数据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数据质量。

  6.1.3 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区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点位命名,有效应用于全区应急指挥快速调用。

  6.1.4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及重要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依托区公安消防支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区外的应急救援行动。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者确立至少一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 驻通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 应急志愿者队伍。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在第一时间减少灾害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活动场所等方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2.5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6.2.6 区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

  6.3 通信保障

  6.3.1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并协调本区各电信运营公司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政务专网、无线政务网等运行部门,建立通州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形成通信线路应急故障抢修机制。

  6.3.2 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无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形成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探索实现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视频专网,确保应急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

  6.3.3 由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出现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及相关专项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由区交通局牵头,通州交通支队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6.4.2 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通州交通支队牵头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通州公路分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物资保障

  6.5.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会同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或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区商务委要根据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总需求和波动规律,制定生活必需品储备目录和计划,加强储备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需要。

  区民政局要按照市民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和规律,制定救灾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按照千人储备的标准,对帐篷、棉衣、棉被、应急灯等进行储备,并做好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全区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特点,组织制定公共卫生领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医药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救援需要。

  积极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储备本单位所需应急物资,合理引导家庭储备。

  6.5.2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农委、通州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5.5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其他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通州区急救中心(120)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卫生计生委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并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 在区急救中心基础上,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急救点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全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由通州公安分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通州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通州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园林、市政、体育、教育、民防、住建、民政等部门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2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政府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3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进行预测。

  6.11 资金保障

  6.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 发生突发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二是经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5 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审批。

  6.11.6 各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区科委负责,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的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科学合理地配备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辅助决策技术、特种救援技术等应急装备。

  6.13 法制保障

  6.13.1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可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

  6.13.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提供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意见。

  6.13.3 区政府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会做出专项工作报告。

  6.14 宣传教育与培训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广泛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培训等工作。建立常态化社会公众应急科普宣教机制,继续推进应急管理进校园工作。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完善应急管理培训机制。将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组建科普宣教团队,聘请司法、公安、消防、卫生等领域专业人员就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解读、现场依法处置、信息报送等内容开展系列培训活动,提高一线应急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与志愿者服务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搭建开放式应急管理科普培训平台,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体系建设工程。

  6.15 应急演练

  6.15.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6.15.2 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6.15.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15.4 建立与京津冀周边区域联合培训和演练机制。通过采取共同研讨、定期磋商及互派人员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应急管理干部、应急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应急管理人员的区域合作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跨区域综合联动演练,完善联合指挥机制和处置流程,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 附则

  7.1 关键术语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预案: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社区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行动指南。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乡镇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乡镇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乡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各级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相关委、办、局:是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7.2 监督检查与奖惩

  7.2.1 区应急委将区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则其限期整改。

  7.2.2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统一指挥,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 依据本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区应急委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7.3 预案管理

  7.3.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7.3.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7.3.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3.4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和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由区应急委适时组织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

  7.3.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通政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2 北京市通州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8.3 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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