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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安发〔2017〕1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安发〔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方案(试行)》(京办发〔2017〕11号)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督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服务中心、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严格追责,将督察作为落实各区、各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手段,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保障。

二、督察原则

  (一)坚持抓大抓重。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具有全局性、重要牵引作用的重点工作任务作为督察重点。通过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察,以点带面、推动全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察,倒逼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

  (三)坚持注重实效。把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作为督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注重督落实的效果,更要察落实的过程。同时,还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四)坚持分类督察。认真研究掌握各区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工作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督察方案,使督察工作的开展与被督察单位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三、督察对象

  主要包括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被督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的督察可下沉至各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对各市级部门的督察可下沉至对口区级部门和行业内本市国有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每年对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督察一遍,每两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督察一遍。对每个单位的督察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对存在突出生产安全问题或阶段性事故高发、频发的单位,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天。

四、督察组织

  督察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察组名义开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察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整改督办、经费保障等。

  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督察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选派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抽调市级有关部门副局级领导同志担任。督察组其他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人员、安全生产特约监督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原则上每组人数为10至15人。

  督察组组长负责本组全面工作。负责根据督察方案统筹确定督察方向、督察重点、督察进度、督察报告等;组织召开督察组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的重大问题;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报;根据督察工作需要,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对督察反馈意见和督察报告审核把关。

  督察组副组长配合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督察工作,包括制定督察计划,开展各项督察工作,起草督察反馈意见和督察报告等。

  督察组其他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认真完成相关督察工作。

五、督察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情况,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或部门监管责任的情况。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资金投入、责任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情况。“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事故信息报送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情况。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情况。执法检查力量及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规划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年度重点任务落实、大型会议及活动安全生产保障、事故易发多发地区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改进等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对督察内容进行有重点地细化完善,形成年度督察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督察制度

  (一)会议制度。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督察组会议,明确任务分工,明确督察方向、重点要求和督察纪律,研究重点问题和重大事项。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培训制度。督察前,督察组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学习督察内容、规范、标准、流程等,交流督察方式方法,确保督准、督实、督深,督出成效。

  (三)报告制度。督察期间,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经组长签字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集中上报市政府。

  (四)反馈整改制度。督察组根据市政府审定后的督察报告形成督察反馈意见,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单位进行正式反馈。督察组要建立督察问题清单,随反馈意见一并移交被督察单位。被督察单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在正式反馈后2个月内,将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通报制度。督察组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督察动态、进展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和基层经验做法等工作信息及主流媒体报道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情况汇总、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六)宣传制度。督察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区级主流媒体公布被督察单位、督察内容和举报投诉专用电话及受理时限。督察结束后,经市政府同意,公布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对督察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可以向社会曝光。

  (七)举报受理制度。督察期间接到举报投诉问题线索后,要分类建立台账逐一登记,经组长审批后,转交被督察单位核实查处。被督察单位负责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办理和情况反馈。对于实名举报,办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督察结束时,各督察组要将举报受理办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八)请假报告制度。督察期间,督察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做好督察工作。组长和副组长请假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其他成员请假一天以内的,需书面报组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需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

七、督察实施

  督察组和被督察单位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规定的各环节工作,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督察,提高督察工作实效。

八、督察方式

  督察组可结合督察的主要内容和被督察单位的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督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督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执法检查案卷、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3.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4.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九、工作要求

  (一)注重督察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研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被督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高督察工作的针对性。

  (二)如实报告情况。督察报告要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被督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督察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接受宴请、收受礼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公开、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规定。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严格按照督察工作计划和要求开展督察。

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

  为严谨、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督察工作,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方案(试行)》(京办发〔2017〕11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督察准备

(一)制定督察实施方案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对督察内容有重点地细化完善,明确督察的目标任务、督察对象、督察重点、督察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形成督察实施方案。督察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组

  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督察方案,根据督察工作需要,会同市委组织部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建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组。

(三)收集整理有关情况

  1.原则上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前30天通知被督察单位做好督察准备。被督察单位要对照督察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于督察进驻动员会前10天形成5000字左右自查报告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向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了解被督察单位的情况。对收集整理的被督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各督察组进行汇总,并纳入本组督察的重点内容。

  3.编制督察手册。结合督察方案汇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其他市级部门印发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以及本次督察方案、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

(四)动员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督察工作动员会。请市政府领导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全体督察人员及被督察单位联络组成员参加。

  2.组织督察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全体督察人员和被督察单位联络员的培训,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熟悉掌握督察工作内容流程、方式方法、工作要求等。

(五)审核并印发各督察组工作方案

  培训期间,各督察组组长要组织召开督察组会议,对本组工作进行再动员。明确组内任务分工,明确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被督察单位的对接联络员。制定本组督察工作方案,包括督察时间、任务、方法、步骤、人员分工、计划安排和工作纪律要求等。各组督察工作方案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

(六)起草有关文稿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在进驻被督察单位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各督察组结合被督察单位实际,在通稿的基础上形成组长、副组长在动员会上讲话的正式稿。

(七)协调进驻事宜

  各督察组与被督察单位要积极沟通协调,指导其做好督察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被督察单位要成立督察联络组,确定督察工作联系人等事宜。督察期间,被督察单位除联络组的工作人员之外,不需另外安排其他陪同人员。

  1.被督察单位为地区的,联络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另可安排相关工作人员2-3名。

  2.被督察单位为市级部门的,联络组组长应由副局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另可安排相关工作人员2-3名。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察期间的车辆、食宿、聘请专家等相关费用的保障。各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10天提交需求清单。

二、督察进驻和实施

  第一阶段,主要是召开督察进驻动员会、听取被督察单位工作汇报、调阅相关资料。

(八)召开督察进驻动员会

  1.督察对象为地区的,会议会标为“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X督察组进驻XX区动员会”。参会人员为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应邀请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由区长主持。主要议程为:一是督察组组长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副组长通报计划安排,包括新闻报道、受理举报、督察保障、工作纪律等;三是区委书记作表态发言。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2.督察对象为市级部门的,会议会标为“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X督察组进驻市XX动员会”。参会人员为部门班子全体成员,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为:一是督察组组长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副组长通报计划安排,包括新闻报道、督察保障、工作纪律等;三是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九)听取工作汇报

  督察进驻动员会后,随即召开工作汇报会。会议由督察组组长主持。

  1.督察对象为地区的,由区委书记汇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3名副区长汇报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2.督察对象为市级部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2名班子其他领导成员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十)新闻宣传

  进驻动员会和工作汇报会后,督察对象为地区的,要通过区级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会议情况,公布督察组受理举报方式。督察对象为市级部门的,要在官方网站报道会议情况。被督察单位要将新闻报道的媒体名称、方式、数量、时间等报督查组。督察组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报道督察情况。

(十一)查阅资料

  通过查阅资料,了解被督察单位是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制度规范,是否存在照抄照搬、以文件贯彻文件现象。

  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察任务的要求,分门别类整理归集有关资料(鼓励和提倡提供电子版材料),力争所提供的资料能够真实、详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措施、成效等。

  督察组要按照督察任务要求,深入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对于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进行补充或说明。被督察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应是有效力的文件。对于无印章、无文号、无发文日期、无受文单位等文件将视同无效。

  被督察单位出台的所有安全生产文件、制度和落实情况将作为延伸督察的重要内容。

  对被督察单位提供的所需要的文件、档案、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督察组要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二阶段,主要是列席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谈话。

(十二)列席有关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派人列席被督察单位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会议(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安委会全体会或专题会;有关单位的党委会或党组会、局务会等)。督查组列席人员不参与会议讨论。

(十三)召开座谈会

  督察组围绕督察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召开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深入了解有关情况,集中研究有关问题。

(十四)个别谈话

  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与被督察单位区级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谈话。了解被谈话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职情况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谈话结束后,督察组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并归入督察档案。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被督察单位进行延伸督察。

  1.督察对象为地区的,可延伸至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等。

  2.督察对象为市级部门的,可延伸至该行业部门的对口区级单位。同时,可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行业领域内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十五)梳理举报线索

  督察期间,督察组要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电举报工作。对接到的举报线索要做好登记,及时提交督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后,转交被督察单位核实查处。被督察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书面反馈核实查处结果。对实名举报的,被督察单位还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十六)抽查暗访

  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督察组可随机抽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功能区,以及市级部门所属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察组可根据掌握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不打招呼、直接暗查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暗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十七)问题处置

  督察期间,对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移交被督察单位核实和处理。被督察单位对于一般违法违规问题或隐患,要现场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抓紧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及时予以曝光。对发现的党政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情况,需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八)起草督察反馈意见初稿

  各督查组在督察期间要及时整理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督察反馈意见初稿。

  督察反馈意见一般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被督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进展情况描述要实事求是、简要概述,用数字说话。第二部分,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认真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全面反映被督察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深层次的原因。问题要客观准确、有理有据,每个问题都要有具体数据统计或事例佐证。第三部分,意见和建议。向被督察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和建议表述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九)沟通交流

  督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督察组组长与被督察单位联络组组长、副组长交流沟通整体督察情况,听取被督察单位对督察工作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的意见。联络组组长、副组长要负责及时将交流沟通情况向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三、督察反馈与整改

(二十)形成督察反馈意见汇报稿

  各督察组结合沟通交流的情况,对督察反馈意见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在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反馈意见汇报稿,报经组长签字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督察反馈意见要客观准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原则上6000字左右。典型经验可形成专题报告,同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一并作为附件。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各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督察工作总体情况报告。

(二十一)督察情况专题汇报会

  由市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督察情况专题汇报会,听取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察工作情况的总体汇报,以及各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各督察组组长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按照市领导指示,各督察组修改完善督察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意见正式反馈稿。市安委会办公室修改完善督察情况总体报告后,正式报市委、市政府。

(二十二)正式反馈

  各督察组与被督察单位商定具体反馈时间,原则上反馈工作在反馈意见稿正式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督察反馈以召开大会的形式举行。会议结束后,督察组将反馈意见稿、问题清单一并转交被督察单位。

  1.督察对象为地区的,会议会标为“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X督察组对XX区督察情况反馈会”。参会人员范围与督察进驻动员会一致。

  会议由区长主持。主要议程为:一是督察组组长反馈督察意见,二是区委书记作表态发言。

  2.督察对象为市级部门的,会议会标为“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X督察组对市XX督察情况反馈会”。参会人员范围与督察进驻动员会一致。

  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为:一是督察组组长反馈督察意见,二是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二十三)落实整改

  被督察单位收到正式督察反馈意见之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任务,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整改方案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整改目标、重点举措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并附有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每个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都要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整改方案应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文件正式印发(市级部门整改方案应以党委或党组文件印发),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被督察单位要在收到正式督察反馈意见之后的2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经区委常委会(市级部门党委或党组会)研究讨论后,以区政府(市级部门)名义正式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向被督察单位的正式反馈意见要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市级部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印发全区各单位(市级部门的内部处室、直属单位及对口区级单位)。

(二十四)督察成果运用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各督察组的督察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首都综治办、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监察委,并把督察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重要内容。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把督察反馈意见、被督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五)跟踪督办

  市安委会办公室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抽查暗访、“回头看”等方式方法,对被督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把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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