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密政发〔2017〕5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密政发〔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密云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结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推动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加大改革力度,形成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局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公平公正,充分竞争

  推广运用PPP模式须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支持社会资本平等参与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形成良性竞争性市场,通过规范、有序的竞争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三)互利共赢,风险分担

  确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目标,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的共赢,通过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合理确保企业业务拓展和投资回报的需要。要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按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推广运用PPP模式,应结合密云区实际发展情况确定行业类型和项目选择要求,探索运用规范的PPP模式,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制定可行措施,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

  (五)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在项目选择、方案评估、合作伙伴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退出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范围

  参考北京市重点发展PPP项目领域,同时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在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培训、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停车设施、能源、水利、文化、旅游、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新增或存量项目,可选择PPP模式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件要求,在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两个领域全面参与PPP模式。

  可优先选择现金流相对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的新增项目作为PPP试点;已开建项目,也可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二)实施机构

  PPP项目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授权由密云区行业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实施,参与密云区PPP模式的社会资本指符合条件的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企业法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法人,符合PPP模式要求的,可作为社会资本平等地与政府开展合作。

(三)管理机制

  设立推广运用PPP模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部署全区PPP模式推广运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协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为主责单位。根据京政办发〔2015〕52号文件要求,区财政局负责在存量项目中推广PPP模式;区发改委负责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推广PPP模式。

  密云规划分局、密云国土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主责单位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和总体指导全区PPP项目推进工作;初审重点推进的PPP领域和项目;初审推进PPP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初审实施PPP模式政府支出负担规模;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拟实施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投资收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议确定;督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的PPP项目落地推进工作;检查评估统筹工作效果。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领导和监督联席会议机制的运行,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审议联席会议通过的PPP项目实施方案;领导建立和监督PPP项目绩效综合评价体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PPP项目征集和PPP项目库的建立工作;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负责邀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PPP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其中,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由主责单位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初审上报由主责单位区发改委负责;成员单位负责职能审批、项目申报和推荐、PPP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合作伙伴筛选、合同谈判和制定、PPP项目实施和退出等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财政局:

  1.负责承担推广运用PPP模式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职责,会同区发改委研究制定联席会工作流程和规则。

  2.牵头负责有关PPP项目的政策研究、宣传引导工作;负责会同区发改委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有关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3.牵头负责建立PPP项目实施的管理框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体系,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合同指南;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4.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评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

  5.负责牵头研究PPP融资支持政策和办法;负责政府债务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补贴的测算和管理。

  区发改委:

  1.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联席会工作流程和规则,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

  2.会同区财政局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3.负责牵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负责研究优化PPP项目的审批流程。

  4.负责推动市政公用领域市场化价格体系形成;负责研究完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范围。

  密云规划分局:

  1.负责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落实社会公共事业用地。

  2.负责确定PPP项目中的规划用地范围、用地指标等用地规划内容。

  3.在具体项目中,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

  密云国土分局:

  1.负责研究面向城市交通、办医、养老等行业的土地供应政策;负责明确PPP项目中有关土地出让方式的办法。

  2.在具体项目中,配合做好涉及土地的相关工作。

  上述部门以外的职能部门职责:

  1.按照联席会要求报送年度推广运用PPP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领域内PPP项目汇总和推介工作。

  2.负责组织社会资本编制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就其资质、拟采用的技术进行评估。

  3.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梳理完善本行业支持社会资本的准入、经营政策,并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4.参与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估、绩效评价和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5.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按职责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四、PPP项目模式选择

(一)经营性项目

  对具有明确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模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

  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模式推进。

(三)非经营性项目

  对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五、PPP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征集筛选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集筛选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区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推荐。

  对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的PPP项目,首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主责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申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区财政局从风险角度进行评估,区发改委从立项审批角度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和立项审批的PPP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决定是否纳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建立的区级PPP项目库。提交的初步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应该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实施方案、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等,应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设计、回报方案设计与合作周期设计等内容。

(二)项目评估论证

  对已纳入区级PPP项目库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等论证;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合作方式。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定性、定量综合分析。对本区财力状况、收支结构、债务水平等财政承受能力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出具PPP项目评估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择优出具拟实施PPP项目名单。

(三)实施方案制定

  对拟实施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项目评估结果上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议;对于审议通过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上报市政府备案。

(四)合作伙伴选择

  对区政府批准实施的PPP项目,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综合评估合作伙伴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平、规范地采购PPP项目,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五)项目合同制定

  确定合作伙伴后,由区领导组织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建谈判工作组,展开与社会资本的沟通谈判工作。谈判双方对有关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PPP项目合同,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后上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签订相关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功能、合作模式、绩效要求、风险分担、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付款方式、收益调整、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重点评估项目运行风险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制定和实施应对措施。

(六)项目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各方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以参股,但参股比例不得高于50%),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依约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执行相关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对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对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

(七)项目绩效评价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绩效评价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引入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价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执行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对绩效评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执行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八)合作项目退出

  期满移交。在合作期满后,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公司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违约处理。当发生合同一方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出现类似情况,合同约定需终止或政府接管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时,经协商或整改后合同仍无法履行的,项目可以提前终止退出。发生合作项目提前退出情况时,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公司要制定退出方案,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政策,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维护社会资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同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特许经营期限、建成时间、配套支持条件等项目信息,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确保社会资本及时、有效了解政府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采购需求。

(二)保障项目用地

  PPP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等方式获得,严格遵守财金〔2016〕91号文件规定,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三)加大政策支持

  研究建立PPP项目融资支持办法,争取上级财政部门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密云区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将PPP项目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政府预算,并在财政中长期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PPP项目,社会资本在水、电、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融资管理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建立监管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研究梳理在本行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相关政策,探索制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导则和范本。

  对PPP项目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明确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质量控制等义务的基础上,充分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

(六)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推广PPP模式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PPP业务培训指导和政策解读,提升公众参与度,畅通公众获取和反馈有关信息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服务平台,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流程、评审标准、项目信息、实施情况、咨询服务、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PPP  公共服务  领域  推广  政府  社会  资本  合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密政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财金〔2022〕119号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5]5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7〕8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有效实施,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遵循了哪些原则?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