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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朝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9号)要求,扎实做好朝阳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通过试行标准化积累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并将标准化建设成果作为朝阳区广泛应用的基础,进一步提升朝阳区政务公开整体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结合朝阳区实际,现就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创新政务公开载体,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提升朝阳区政务公开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打通基层政务公开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2.强化标准引领。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落实区、街道(乡镇)政务公开两级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标准,细化标准要素,科学设置条目,进一步规范目录标准,探索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3.坚持全面深入。深化“五公开”,推进朝阳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过程全覆盖、领域全覆盖,在做好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基层政府的所有政务领域和服务事项。

  4.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制定、运用、考核、监督等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政务公开标准,不断提升朝阳区政务公开规范化管理水平。

  5.适应区域特点。要立足朝阳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9号)要求,围绕朝阳区试点内容,有力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2018年8月底前,对朝阳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二、试点内容及重点任务

  朝阳区作为全国百个县(市、区)试点之一,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9方面开展试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梳理政务公开事项。针对试点内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二是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基础上,逐项细化确定每个具体服务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三是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四是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结合朝阳区工作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

三、工作阶段和工作任务

  (一)研究部署阶段(2017年7月-2017年8月)

  1.成立工作小组。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朝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征收办、区法制办、区信息办、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食药局、区安全监督局、区司法局16个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试点任务的推进,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工作小组的会务、协调等日常事务。

  完成时限:8月10日前。

  2.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举措,细化任务分工,经区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完成时限:8月10日前。

  3.聘请第三方咨询公司。按照国务院、北京市试点工作要求,结合试点重点任务,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司,发挥智库作用,为朝阳区试点工作提供助力和支持。

  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8月-2017年12月)

  1.组织调研。针对试点内容,拟定调研工作安排,组织召开“朝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专题调研会,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时间表,明确工作重点、步骤、方式方法,及时发现并提出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讨论研究进行针对性解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完成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

  2.全面梳理。针对试点内容,结合“五公开”工作要求,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公开事项逐项细化分类,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30日前。

  3.形成初稿并征求意见。在前期调研及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针对试点9项内容,编制完成“朝阳区试点工作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及公开标准”初稿,并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15日前。

  4.确定目录和标准。将修改完善的朝阳区试点工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按此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三)完成阶段(2018年1月-2018年8月)

  1.组织公开。各成员单位按照朝阳区试点工作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及公开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工作,实现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应公开,尽公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

  2.总结经验。对朝阳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厅。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管理。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国务院、市、区领导对朝阳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肯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朝阳区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定一名主管领导重点抓好本单位试点工作,同时,保证试点工作专人负责,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发挥合力。各成员单位可以开展专题研讨、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的沟通交流,对于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形成一股合力,共同促进朝阳区试点工作开展。

  (三)把握节点,保证成果。按照国务院、北京市试点工作要求,区政府办将制订月度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表,按照细化、量化、具体化、项目化的要求,加强试点工作过程管理和检查,确保月月有进展。各成员单位要把握好进度和安排,积极推进朝阳区试点工作,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形成阶段性工作成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完成情况将列入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中。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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