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侨发〔2017〕22号
各区侨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370项,授权国务院侨办对“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事项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履行审批职能。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依法办侨务的要求,国务院侨办印发了《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侨发〔2016〕3号)。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管理暂行办法,领会通知要求,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附件: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侨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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