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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其他被考核单位,由市安委会根据全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行业领域特点,提出目标责任书签订计划。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社会共治,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城市运行和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大及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工作设立加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省部级单位(含市安委会)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三)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被考核单位一律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市安委会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态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每季度通过信息化手段逐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年底自评。年终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12月底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抽查核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现场抽查核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四)综合评议。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指标分析、抽查核查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注重加强痕迹化管理,被考核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要有相应材料(包括文件、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纪要、清单、记录或工作总结等)作为支撑。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首都综治办、首都精神文明办和各区党委,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中,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适当增加其表彰名额,具体分配方式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市安委会领导约谈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优秀、良好等级资格评定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市安委会审定后,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对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实施考核,并将考核办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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